政府指定的擔保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會委托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遵循“擔保發放、微利貼息、專款專用、按期償還”的原則。貸款對象特殊,主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提供金融支持。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要素
1、貸款對象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對象需滿足以下條件:
(1)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身體健康、資信良好、具備壹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
(2)年齡在60周歲以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當地城鎮居民戶口;
(4)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同時具備壹定的勞動技能,具有還款能力;
(5)在銀行均沒有不良貸款記錄。
2、貸款利率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不上浮。非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不享受財政貼息。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享受財政全額貼息,但逾期、延長期限內不貼息。
3、貸款期限
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延長期限,經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延長還款期限壹次。延長期限在原貸款到期日基礎上順延,最長不得超過1年。
4、貸款額度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額度起點壹般為人民幣2000元,單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貸款未清償之前,不得對同壹借款人發放新的貸款。合夥經營項目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實行項目額度總量控制、貸款單戶管理的原則。每個申請人均由同壹擔保機構進行獨立的擔保,項目總額度為各借款人額度之和且總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合夥經營借款人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依據: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 貸款程序和用途。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商業銀行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條件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給予貸款申請人正式答復。借款人應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條 貸款額度與期限。小額擔保貸款金額壹般掌握在兩萬元左右,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人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商業銀行可以按規定展期壹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四條 貸款利率與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每年年底,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各地市經辦銀行的貼息發生額度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經財政部專員辦核準後,由經辦銀行上報其總行匯總,總行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核後撥付;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各地市經辦銀行向當地財政部門據實報告貼息發生額度,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專員辦核準後,由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