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申請北京市積分落戶(試行)的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學歷、職業和居住地、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構成。總分是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壹)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京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開辦企業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或在京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有自己的住所,並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出租符合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住所,並依法納稅;或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必須連續居住1年或以上。
在自有產權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在合法出租住所和單位宿舍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0.5分。連續居住年限超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視同連續居住年限。
(3)學歷指標及分數
取得國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承認的學歷(學位)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分為:專科(含高職)10.5分,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37分。
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依據,不得累加。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不與學歷(學位)累計。
(四)職業和居住地的指標和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申請人戶口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科技、文化、創新創業競賽等領域獲得國家級或市級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積分。其中國家獎最高分12分,本市市級獎最高分6分。只計算最高分,不累積加分。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並在持股比例、薪酬收入等方面符合壹定條件的申請人。,每工作1年將獲得2分,最高6分。
如果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投資或任職於符合壹定條件的創業企業,並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壹定條件。,每投資或就業65,438+0年加2分,最高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或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任職,且在投資額、持股比例、薪酬收入等方面符合壹定條件的,每投資或任職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積分不累計,滿足若幹積分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三年連續納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加6分: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年均繳納個人所得稅654.38+萬元以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依法登記的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按照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年平均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以上幾點不累加。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申請積分落戶,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45歲以下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下列榮譽之壹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做全國的英雄模範或者首都的好市民。國家有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幾點不累加。
(九)合規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申請人因違反本市相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市有關部門應當另行制定《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包括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政策實施的具體操作流程。
第七條積分每年結算壹次。符合第四條條件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統壹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八條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控制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分值。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向社會公示其積分情況。公示通過後,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第九條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落戶;其配偶、父母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政策申請落戶。?
擴展數據:
退休老人投靠子女的條件:
夫妻雙方都到了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幹部60歲,婦女55歲,工人55歲,婦女50歲;申請人在外省市無子女;在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北京的手續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北京的手續
此程序僅限於獨生子女或非獨生子女,其兄弟姐妹在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另外,需要註意的是,目前父母戶口落戶北京後,醫保和社保仍屬於原籍,不能轉移。他們能享受的,只是北京戶籍老人享受的其他政策。
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和非農業戶口。
(1)驗收條件:
1.夫妻雙方達到離婚退休年齡並同時申請(幹部男60周歲,女55周歲;工人男55歲,女50歲);
2.申請人已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3.申請人無外省市縣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向避難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避難所所在的分局(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向戶政大廳提出申請,經分局(縣)局審核,市局批準。
(3)需提供的證明:
1.家庭申請(申請人和被信任人簽名相同);
2.申請人和被投靠人的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和子女情況證明;
3.被委托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因大學畢業分配、招錄、招工、投靠等戶籍政策而進京的,提供審批單位批準進京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動部門公章;
參考資料: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