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西安市公積金貸款額度標準主要有:
1.借款人與配偶***同繳存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夠5000元時,最高可貸額度為25萬元。
2.借款人與配偶***同繳存公積金余額在5000元到2萬元之間時,貸款額度較高不超過35萬元。
3.外地轉入西安的公積金,在外地的繳存時間與西安繳存時間沒有斷交時,貸款額度最高可貸額度由時間和余額累加計算。出現斷交時,按照繳存的西安公積金余額進行計算。
4.賬戶余額超出兩萬元以上時,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配偶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倍數(18倍)×繳存時間系數。
5.單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壹般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5萬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