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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那麽政府能對抗壹個善意的第三方嗎?

如果政府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扮演法人的角色,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如果政府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扮演行政主體,此時就不受物權法調整,即不存在能不能對抗的問題,完全不涉及這個問題。

另推薦壹篇文章供大家參考:《如何理解物權法中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財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壹規定是否適用於融資租賃對象,如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鐵律將被打破。這種擔心有根據嗎?如果成立會對融資租賃行業造成多大的傷害?目前如何對應?

首先,根據筆者的理解,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僅適用於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其他動產作為租賃物的,不適用本法。如果妳註冊在這個範圍內,就這麽做吧。

《物權法》對其他動產如何登記並不明確。租賃物登記制度僅在尚未頒布的融資租賃法中有規定(第十九條(租賃物登記)租賃物應當向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做好租賃對象登記的準備工作,只等法律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屬於承租人,但處分權屬於出租人。因此,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即使承租人非法處分出租人的資產,出租人也有權向承租人追償。

我們再來看看法律的其他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抵押成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因此,承租人無權將租賃物登記為抵押,即使登記無效。

這兩項法律規定確認了出售不違反租賃的原則。善意第三人對侵害出租人利益負有最大責任,追回標的物在所難免。

即使租賃物的產權沒有登記,債權也有登記制度。金融租賃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設立租賃債權時,將債權登記在被租賃企業的貸款卡上。這也顯示了真正的權利。所以按揭貸款的條件不成立。遺憾的是,它只能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賃物辦理抵押貸款,卻不能防止承租人出賣、典當、違反合同轉租等行為。

而且只有融資租賃公司(金融機構)有這個限制,而且只限於銀行貸款。擔保登記如果妳做擔保登記,仍然無法阻止通過低成本的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無法接入貸款卡系統,無法避免非法抵押貸款。即使有法律保護,想要追回對象和資金也不容易。所以業內還是期待融資租賃法早日出臺的。

為了防止承租人的違法行為,筆者建議出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事先登記。融資租賃比貸款多了壹個產權,要融資。所以租賃公司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將租賃物抵押給投資人,並率先進行抵押登記,讓承租人沒有違約的機會。

當然,這種做法會給承租人帶來壹定的風險,並可能破壞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和平占有。例如,出租人利用租賃財產融資購買設備並將其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出租人未能還款,導致投資人沒收抵押的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當然也有規避的方法,比如:出借人同意資金專款專用,設立* *管賬戶鎖定資金流向。

遺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賃公司都是將融資租賃作為借貸業務來對待。我根本不在乎租賃對象的產權。把自己當成貸方,而不是借方。借錢的時候沒有抵押,借錢的時候沒有有效的措施防止承租人抵押租賃財產,給自己增加了很多管理和融資風險。即使以後頒布了融資租賃法,如果租賃公司還是沒有這方面的意識,不采取這個行動還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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