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房消費類別提取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壹,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集資建房、二手房;
(二)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和大修;
(三)通過市場租賃依法租房,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按職工夫妻雙方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之和計算);
(四)租賃武漢市政府廉租住房。
第五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本息。相關還款方式和程序按武漢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職工申請住房消費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用於戶口本或聯名卡);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證明提取原因的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按照第四條第(壹)至第(四)項的順序,證明材料的提取是指:
1.職工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不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允許職工夫妻雙方每3年提取該套住房1住房公積金(第二次購買不享受該政策):
(1)自住住房尚未還清的,應根據政府房地產交易的規定提供已簽署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購房協議(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已在房產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房改購房需持市房改辦的《售房批準書》和購房協議,省房改辦的資金審批表和購房協議;購買集資房需持市房產局集資房批文或省集資房主管部門批文及購房協議)、首付款收據及賣方收款賬戶辦理過戶;首次轉讓滿3年後,可憑全額發票或正式收據、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再次申請提取;
(2)自住住房已還清的(含從外地購買的住房),提供全額發票或正式收據、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3)自住住房作為二手房購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戶後的完稅契稅發票;
(4)選擇使用商業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且貸款未還清的(僅限武漢),需提供借款合同、房貸合同、還款儲蓄存折或卡、近三年銀行還款明細。
2.職工自建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漢市、區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對有產權的自住房屋進行翻建大修的,應當提供市、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和危險房屋通知書、施工合同和以本人(或配偶)名義購買建材的發票、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3.租住房屋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需提供武漢市、區房產部門出具的無職工夫妻名下自有產權房屋證明、單位出具的職工租住情況證明、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房產部門統壹出具的房屋租賃證明、房屋租賃費發票、租金繳納收據。
4.租住武漢市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區房產部門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賃證》及無職工夫妻名下自有住房證明、租金繳納收據、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證明、家庭成員(職工、配偶、子女)收入證明。
第七條從配偶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同時提供結婚證、戶口簿、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婚前購買的住房為非夫妻共有的,配偶不得以購房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
(2)、其他種類的提取
第八條職工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壹且沒有欠繳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a)退休;
(二)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沒有接收單位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不在武漢或戶口已遷出武漢或定居國外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的;
(5)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個人賬戶余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六)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托管滿2年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且未重新就業的;
(七)享受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
(8)被全日制大學(含研究生)錄取後辭職;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職工、配偶、子女【重大疾病範圍包括:慢性腎功能衰竭需要腎透析治療和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肝硬化];
(十壹)職工家庭遭受火災、地震等災害,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九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還應當按照第八條第(壹)項至第(十壹)項的順序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壹)退休的,需提供本人《退休證》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未取得退休證明的,本人身份證上註明的年齡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5周歲),由本人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傷殘證明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協議;
(3)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如果是在漢外來人員,需提供戶籍證明;戶口遷出武漢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戶口註銷證明或者移民簽證;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協議;
(5)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個人賬戶余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提供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
(六)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托管滿兩年未重新就業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集中托管證明》;《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集中保管證明的,應當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後,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壹律辦理賬戶集中托管,憑托管證明到期辦理提取手續;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需提供《武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
(8)職工辭職到全日制高校就讀(含研究生)的,提供正式錄取通知書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
(9)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個人合法身份證明、結婚證和戶口簿、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憑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明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10)職工及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需提供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加蓋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醫保部門審核的嚴重病歷、住院專用收據(加蓋醫院收費專用章)、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 結婚證和戶口本(職工、配偶、子女未在同壹戶口本登記的,由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其關系的證明)。
(十壹)職工家庭遭受火災、地震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難的。需要提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證明、職工單位證明、結婚證、戶口本。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托管期間,職工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八條所列提取原因的,職工本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托管賬戶內的全部金額。
二、武漢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條職工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或單位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
第十三條職工本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依據提取的信息向單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所在單位應當認真核實、證明提取理由的真實性,並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繳存銀行辦理提取審核手續。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開戶銀行在受理職工支取申請時,經審核同意後,應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上簽署同意意見;經審查有疑問的,應當保留相關提取證明材料,並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或開戶銀行審核通過後,職工持審核通過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所在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七條提取金額超過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並符合第八條第(七)、(十)、(十壹)項規定的,必須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進行審核;經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機構審核同意後,憑《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到開戶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初審、復審、授權的程序辦理,受理和審核部門在審核真實性的同時應當留存資料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或者結婚證,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委托非直系親屬代為提取的,應當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
第二十條向銀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房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向管理中心或者其分支機構申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