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劉女士與王先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以318000元的價格購買王先生名下的房屋。雙方於2065438年6月+10月10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首付款1400000元。二期房款1.76萬元,2065,438+06,16之前以現金支付60萬元,剩余165,438+06萬元以銀行貸款支付,剩余2萬元待房屋交付並辦理水電煤過戶手續後支付。合同簽訂後,劉女士按約定支付了首付款654.38元+0.4萬元。
2016年6月,王先生為甲方,劉女士為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因甲方未能在2016,10年6月過戶交易前完成爭議房屋抵押貸款的登記註銷手續,雙方不能如期到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套房款現金部分60萬元後2個工作日內還清甲方所欠銀行的全部按揭貸款,雙方同意將過戶日期順延至2065438+65438+2006年10月30日。該房屋於2016年2月28日前交付,王先生將爭議房屋交付劉女士使用。2017,劉女士了解後得知,該房屋不僅被銀行按揭貸款登記,還被多家法院查封。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劉女士將王先生告上法庭。
劉女士稱,她按約定支付了654.38+0.4萬元的首付款和60萬元的二次付款,但王先生未按約定辦理抵押貸款註銷登記,現在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導致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劉女士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王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王先生返還購房款200萬元,賠償房屋升值損失254萬元。
王先生認為,同意解除房產買賣合同,返還劉女士已支付的房款200萬元,但不同意賠償升值損失。其認為,雙方未能辦理爭議房屋過戶手續的原因是劉女士未按合同約定向王先生支付貸款65,438+065,438+060,000元及余款20,000元。劉女士的實際借款金額只有80萬元。合同中規定,不足的貸款應以現金補足。但劉女士未能履行合同,導致王先生未能歸還爭議房屋的抵押貸款,也未能結清抵押登記。劉女士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士起訴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王先生也同意解除合同並予以確認。合同解除後,王先生收取的200萬元房款應返還給劉女士。
關於違約責任,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劉女士已按約定辦理了相關貸款手續,貸款已獲批準。該筆貸款因未辦理過戶手續而無法發放,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原因是王先生未按約定對爭議房屋進行清抵押登記。王先生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劉女士房屋升值損失。根據司法評估結果,爭議房屋升值250多萬元。考慮到劉女士未支付全部房款,法院酌情確定了房屋升值損失的數額。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王先生返還劉女士購房款200萬元,並賠償劉女士房屋升值損失220萬元。壹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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