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婦,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壹)從領證當月起,每月至少繳納獨生子女保健費20元,直至獨生子女年滿16周歲。所需經費,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由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養老金增加5%;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壹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由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或破產的,其退休職工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發放;
(三)在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調整和集體收益分配中,以家庭規模為基本分配補貼單位的,增加壹人份額;以家庭為基本分配補貼單位的,平均每戶增加30%以上;
(四)劃撥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壹個子女的,適用前款規定。
關於領取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第四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壹)作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和勞務輸出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惠;
(二)優先組織勞務輸出;
(三)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中優先考慮貧困家庭;
(四)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中,政府給予補助;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四十壹條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生育壹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扶助。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放專項救助資金。
關於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員工:
第四十二條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按規定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絕育手術的農民給予適當獎勵。
職工在節育手術並發癥患者治療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對因此沒有就業單位的農民和城鎮居民,或者經治療後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四十三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給予100%的撫恤金或者壹次性補助。壹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四條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對農村已生育兩個女孩並采取絕育措施的夫妻,以及只生育壹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給予優先照顧。
第四十九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獎勵和優待。
蕪湖市衛計委會同市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印發《關於獨生子女父母準備生育二胎期間繼續享受獨生子女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了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父母在準備生育二胎期間(含孕期)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政策:
壹是群眾辦理出生登記(領取健康家庭卡)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暫不收回。子女未滿16周歲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可發放至第二個子女出生當月,2018至1月補發。第二個孩子出生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回。
二是對於征地拆遷補償、計劃生育成才、特殊扶持政策、壹次性退休獎勵、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及縣(區)自我激勵措施,原獨生子女相關獎勵優惠政策可享受至二胎出生當月。
3.2016 1之前已領取二孩生育證,尚未生育的,可以從申請註銷二孩證的當月開始補辦。已領取健康家庭卡(出生登記)因個人原因不願生育的,可退卡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