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款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任壹公積金繳存情況:
(壹)在申請貸款之月前六個月向無錫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且自申請貸款之月起前兩年內不欠繳住房公積金。
(二)借款申請人屬外地轉移至本市的,轉移前六個月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連續繳存(單位匯繳),且在無錫公積金管理中心已正常匯繳公積金至少壹個月(匯繳狀態為正常並無欠繳)。
二、借款申請人所購住房是用於自住的普通住房。
三、借款申請人是所購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有權人(購房合同上作為買方簽名蓋章)。
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五、提供本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作還款保證或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質押。
六、借款申請人已領取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七、原商業性貸款必須是購房貸款且轉貸時無兩個月以上欠款。
八、原商業性貸款轉貸時本金余額必須≤借款申請人公積金可貸額度。
九、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不得有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貸款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長沙為12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為購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貸款即指個人住房公積貸款,是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長沙為12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為購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貸款的條件是:單位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3年期以上(或連續3年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正常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定期限以上;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和保險;提供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同時提交銀行要求的相關文件,如購房合同或房屋預售合同、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公積金繳存的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