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房認貸。《意見》將公積金貸款對象的認定標準由“認貸不認房”調整為“認房認貸”。“房屋”是指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含江陰、宜興)登記的職工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的房屋;“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
降低貸款額度,個人最高額度由50萬降至30萬,家庭最高額度由80萬降至60萬。
在此之前,無錫執行的公積金政策公布於2065438+2008年6月。當時文件規定,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借款人及配偶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元。
調整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在無錫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總房價的20%;買第二套,首付比例不低於40%;在江陰、宜興購買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總房價的20%。
貸款額度與借款人的公積金繳存年限和余額掛鉤。存期分為三個檔次:24個月以內,24個月後36個月以內,36個月以上。對應的貸款金額分別是存款余額的5倍、7倍、10倍。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並同時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積金繳存余額之和乘以各自公積金繳存年限的相應倍數。
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年限時,按時足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累計,逾期的住房公積金不納入繳存年限的計算範圍,但在計算繳存余額時可以納入計算。
貸款額度的落實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掛鉤。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60%,並確定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限。月收入的界定按照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前最後壹個月的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
同時,《意見》完善了救濟條款。(1)低收入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受繳存年限和繳存余額的限制。(2)職工家庭購買首套建築面積90平方米及以下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不與其公積金繳存余額掛鉤。存款期限也分為24個月以下、24個月以下、36個月以下三個檔次,對應的貸款額度為最高貸款額度的50%、70%、65,438+000%。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確定應同時符合四項規定,取限額標準的最低值(1)扣除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後剩余的總房款;(2)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限額;(3)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限和余額確定的貸款限額;(4)根據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的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原文如下:
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導向,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處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問題的通知》(靳鑒[2018]46號)等相關文件要求 重點支持職工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 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防範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長期健康運行。參照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成都等全國主要城市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現行住房公積金政策和執行標準進行規範和調整。
壹是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政策
1.職工個人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繳存單位應與社會保險繳存單位壹致,公積金繳存基數應與社會保險(養老金)繳費基數基本壹致。如有明顯差異,職工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職工在無錫市(含江陰、宜興)行政區域外購買自住住房,在房屋所在地、非產權所有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所在地或者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和還款提取。
本意見所稱直系親屬,包括房產所有人的父母、子女、配偶。
3.公積金購買同壹套住房後12個月內,再次發生交易的,不允許再次購買公積金。
4.非配偶與非直系親屬* * *共同購房的,產權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中只能有壹方可以辦理公積金購買和提取業務。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認定標準。
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意見所稱“首套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家庭名下購買的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在本市無住房的自住住房。
本意見所稱“第二套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家庭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購買的自住住房:
(1)職工家庭名下只有壹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在本市無住房;
(2)職工家庭名下只有壹套住房,且無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
(3)職工家庭名下只有壹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在本市只有壹套住房,且該筆貸款購買的自住住房與在本市唯壹住房為同壹套住房。
本意見所稱“職工家庭”包括貸款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職工家庭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住房總價款的20%;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住房總價款的40%;在江陰、宜興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房屋總價的20%。
四、調整現行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規定
1.調整現行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
職工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貸款申請人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30萬元;貸款申請人及配偶雙方均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60萬元。
2.貸款額度與借款人的公積金繳存年限和余額掛鉤。
(1)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滿24個月的,貸款額度按繳存余額的5倍計算;
(2)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貸款金額按繳存余額的7倍計算;
(3)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6個月的,貸款金額按繳存余額的10倍計算。
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並同時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積金繳存余額之和乘以各自公積金繳存年限的相應倍數。
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人配偶為現役軍人的,貸款額度放寬至前述貸款申請人貸款額度的2倍。
3.貸款額度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掛鉤。
加強對貸款申請人還款能力的審核,在保證職工家庭基本生活費的前提下,按貸款金額和年限計算的月還款額(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息)不得超過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月收入的60%。月收入按照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貸款前最後壹個月的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
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人配偶為現役軍人的,月收入可放寬至貸款申請人繳存基數的2倍。
4 .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並取以下限額標準中的最低值:
(1)按規定比例扣除首付款後剩余的總房款;
(2)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限額;
(3)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限和余額確定的貸款限額;
(4)根據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的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5.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不受上述第4 (3)點的限制,但仍應符合其他貸款限額標準。
6.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貸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年限符合以下條件的,貸款額度可不與其公積金繳存余額相關,但仍應符合其他貸款額度限制標準。
(1)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滿24個月的,貸款額度可按最高貸款額度的50%計算;
(2)職工已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的,貸款額度可按最高貸款額度的70%計算;
(3)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6個月的,可以按照最高貸款額度計算貸款額度。
借款人配偶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同時申請貸款的,貸款額度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之和乘以各自公積金繳存年限的相應比例。
五、本意見自2019 10 6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西房金[2017]35號)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廢止。原存、取、貸款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