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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還貸 請求解除購房合同退房返款

已貸款買房而後卻無力還貸,請求解除購房合同能不能成功?是否可以退房返款?看看以下案例吧。

已 貸款買房 而後卻無力還貸,請求解除 購房合同 能不能成功?是否可以 退房 返款?看看以下案例吧。

案例回放

無力為子還房貸 父請求解除購房合同

2013年,李遠(化名)的兒子李征(化名)與某 房地產 公司簽訂協議,購買北京順義壹處房子,總價約102.5萬,付款方式為 商業貸款 。

當年9月,雙方正式簽訂 商品房預售合同 。10月,李征向該房地產公司支付 首付款 41萬余元。

去年1月,李征向 銀行貸款 61萬元,於當日打入房地產公司的賬戶。去年2月起,李征開始償還貸款。

今年4月,李征因病去世,並無子女,其父母成為 繼承人。

為不違約,李遠每月向銀行還房貸,壹直到現在。由於李遠夫婦除了每人每月400元左右的國家補助外再無生活來源,且李遠每月要承擔上千元的醫療費,二人已無法承擔還貸壓力。

基於此,李遠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其子與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被告收回房屋,退還錢款。

法院審判

考慮幫原告將 房屋過戶 給他人

庭審現場,原告代理人表示,本案被告雖然將房屋交付給李征,但根據法律規定,不動 產權 於登記之日才發生變更,現李征過世,已無法完成變更不動產,合同也無法履行。

?我們賣房只能以李征的名義賣,但是李征已經死亡,而且我方無力償還 房屋貸款 ,因此只能選擇退房。?代理人說,合同第22條規定應該在2016年辦理樓的權屬,然後才能辦理轉移登記,現在房屋權還在被告名下。

被告代理人強調,合同第22條第二款第2項交付之日起600個工作日內取得房屋權證書,現在還沒有違約。

代理人認為,涉訴房屋實際於今年5月29日交付完畢,故此簽訂的 房屋買賣合同 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解除,同時出於保護原告的權利,現在房屋的區域價值已經高於原告買房的價格,原告繼續履行還款義務對原告更為有利。

?基於房主已經去世,如果原告堅持要求終止合同以及與第三人貸款合同,我方表示同意。?代理人說,終止合同之前所涉及應當由原告承擔的費用(解除前欠銀行的本金、 利息 和 滯納金 ,拖欠的 物業費 ,若房屋有損害由原告恢復原狀)由原告負擔。

同時,購房合同已經到順義區建委登記,故此要求原告被告進行手續辦理,同時將水電卡等在合同終止後退回被告。

代理人表示,將回去跟公司核實,考慮是否能幫助原告將房屋過戶給他人。

順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終結果,被告代理人表示願意和房地產公司協商,幫老人將房子賣出。

律師解析

貸款買房人去世房貸怎麽辦?

房屋按揭貸款 人死亡,銀行有權要求其繼承人在 貸款人 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其遺產要用於償還貸款,遺產被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繼承的份額內承擔還款責任。

其次,《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如果按揭的貸款屬 夫妻***同債務 ,其配偶有義務還款。

本案中,李征的父母為 繼承人,就要由二人來償還貸款。由於特殊情況,李遠能以兒子死亡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就是互相返還,購房者返還房屋, 開發商 退還房款,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與銀行的借款合同也自然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的關鍵是不能 辦房產證 ,影響交易。開發商是有責任的,對於辦理房產證的日期合同中有約定,但不合理,?600個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這個時間比較長,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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