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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規範土地儲備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實現規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依法取得土地,並對其進行預先開發和儲備以供土地供應的行為。第三條土地儲備實行統壹規劃、統壹收儲、統壹安排、統壹供應、統壹管理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土地儲備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土地儲備和儲備土地上附著物的征收工作。第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其下屬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全市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土地儲備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縣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轄區內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城市管理、審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土地儲備工作。第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儲備信息共享系統,與相關部門共享土地儲備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第二章規劃與管理第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範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優先儲備閑置、閑置、低效的國有建設用地。第七條土地儲備管理計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財政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 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上壹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壹)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年度計劃;

(五)計劃年末土地儲備規模。第九條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土地儲備前期工作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出具初步規劃意見;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儲備機構的申請,辦理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審批手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權屬證書。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自收到土地儲備機構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述事項。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土地儲備工作。第十條土地儲備機構在組織實施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應當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項目概況、土地利用規模、實施主要內容、成本測算、經濟分析和資金規劃等內容。第三章範圍和程序第十壹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

(壹)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2)征用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

(五)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第十二條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由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儲備。第十三條收購國有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土地儲備:

(1)申請收購。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持相關資料向土地儲備機構提交土地收購申請。

(2)驗證。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擬收購土地的權屬、面積、範圍、用途及地上附著物進行核實。

(3)確定方案。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擬收購的土地提供土地規劃條件。

(4)成本計算。土地儲備機構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收購價格。

(5)計劃審批。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編制土地儲備計劃,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確認。

(6)簽訂合同。土地儲備方案經批準後,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7)費用的支付。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購費用。

(8)所有權變更。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9)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土地儲備機構交付凈地,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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