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須知第壹條:
1,符合國家和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4.目前已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規定期限(6個月),且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約定(包括但不限於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約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約定及其他提取住房消費的約定);
5.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6.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無未清償住房公積金債務或其他可能影響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債務;
7.必須是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產權人,並能提供相關合同或證明文件、身份證明、首付款證明等符合要求的材料;貸款用途為購房,所購房屋必須是在本市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8.能夠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9.符合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第九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或建造自住住房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貸款前,住房公積金繳存達到規定期限的;
(二)支付收購價款的自有資金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還貸能力;
(4)不存在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未清償債務。
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期限和第(二)項規定的比例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定,經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職工對自住住房進行翻建、大修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上海住房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