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是壹個漢語詞匯,其拼音為zhēng xìn,意思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和處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和信用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和控制信用風險,開展信用管理活動。出自《左傳·趙專公八年》,“君子言而有信,所以他的怨恨遠遠大於他的身體”。其中,“信而征”是指可以驗證其言詞是可信的,或者可以征求和驗證信用。
2.征信是由專業、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或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法采集和客觀記錄其信用信息,並依法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活動。它為專業信用機構提供了壹個共享信用信息的平臺。2065438+2009年5月,新的個人信用信息正式公布,信用信息的長度和精細度將進壹步提高。
3.信用信息記錄了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將影響個人未來的經濟活動。這些行為反映在個人信用報告中,即通常所說的“信用記錄”。在2012之前,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壹部法律法規為征信提供直接依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於2009年6月5日發布了《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2月2 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指出,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信用信息服務可以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促進形成誠實者受益、失信者受罰的社會環境。中國征信業從無到有,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征信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對采集、整理、存儲、加工個人或者企業信用信息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信息業務活動進行了規範。征求意見稿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征求意見稿對征信機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規定了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相應的審批程序,明確了征信機構采集、保存和提供信用信息的範圍和行為規範,明確了信息主體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