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1,各類提取情況需提供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單》規定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不全、不壹致的,不能提取;如能提供其他證明材料代替購房,應向國管局分中心申請。
購房貸款提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如無特殊說明):
(1)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需要采購合同或采購協議和采購發票。
(2)改建、回遷房:需提供拆遷協議和購房發票。
(3)二手房:需要房產證和契稅完稅證明。
(4)公有住宅: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2.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後提取時,如果持有《提取記錄單》,只需提供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即可。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單位除外),還應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
擴展數據
資金支付方式
(壹)各類住房公積金提取應直接劃入職工個人儲蓄賬戶(在建設銀行網點,需建銀行卡,貼現),並由銀行經辦網點負責核對身份證號碼。
(2)因特殊情況,單位申請將提取金額轉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由職工本人審批,即由職工本人簽署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經國管分中心審批後,由銀行經辦網點負責審核單位提供的結算賬戶。該賬戶必須是單位在登記或審批時提供的並已在系統中備案的單位結算賬戶,方可轉移和支取,單位應承擔全額支付給個人的責任。
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規定
在建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且貸款未逾期的中央國家機關職工,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向委托貸款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將定期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還貸儲蓄賬戶,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員工申請和辦理的具體操作按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