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壹種是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壹致離婚的,應當簽訂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民法典》生效後,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後,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需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否則視為雙方撤回離婚申請。
2.訴訟離婚。壹方不願意離婚,或者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承擔等離婚事項發生爭議的,要求離婚的壹方可以向對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對方當事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壹般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的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那麽經常居住地就是被告的居住地。壹般情況下,離婚時會處理夫妻* * *財產,夫妻* * *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