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這個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離婚後,行使請求權的障礙消除,訴訟時效的終結原因消除,訴訟時效繼續計算。可以以訴訟的形式或者訴訟以外的方式要求對方清償債務。相關法律法規;《民法通則》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1.夫妻雙方* * *共同簽署或其中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等。* * *註明同壹意思,應認定為夫妻* * *的債務。
2.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
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法釋[2006 54 38+0]30號)
四、2019夫妻間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65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65年10月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婚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夫妻雙方簽名相同或者追認後壹方意思相同所負的債務,視為夫妻相同債務。
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