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權威機構公布的資料分析,我國目前銀行業不良貸款有以下特點。
不良貸款總量巨大,並且呈現增長速度。我國商業銀行截止2014第壹季度末,不良貸款余額6461億元、比年初增長541億元,增長4%,不良貸款占1.04%,達到最近幾年最高,五大銀行中農行和交行均超過均值,建行第壹季度增長金額高達55億元。
金融企業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是紛繁復雜的,壹般認為,主要是由於銀行自身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而我國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卻不同,有以下幾方面。
1.政府不合理幹預。主政府不合理幹涉導致信貸活動不能正常運行,經濟金融市場混亂,存在潛在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國家或地方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意願進行貸款,壹是有要求銀行與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不斷發展。
2.法律不健全,執法不嚴。
(1)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不夠明確,且缺乏相關法律保障,監督機構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對金融市場了解甚少,信貸管理水平落後,無法與國際金融接軌。
(2)執法不嚴。執法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有的地方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相關部門對執法過程進行幹預,影響了公正;有的部門存在著不按照法律執行、不嚴格執法等情形,致使國有銀行無法維權。
3.企業盲目投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不顧自身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盲目進行投資,從而造成了不斷加大的負面效應。很多企業經常通過壹些關系從商業銀行裏獲取貸款,但是後面又沒有資金了,再繼續貸款,這樣周而復始,惡性循環,壹旦無法及時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這將危及到企業的正常運行,也使得銀行可能無法收回貸款。另外,由於企業沒有對項目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測管理,使得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率,甚至發生虧損的現象,無法保證償債能力,促使增加的貸款形成為不良資產,貸款有繼續增加的趨勢。
4.缺乏有效金融監管機構。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監管機構很少,且大部分只是規範化監管,基本不進行風險性管理。規範化監管對市場反應不敏感,實施措施常常滯後,不能有效防範風險;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力度不強,對相關商業銀行內部管理不夠重視,大多時候只是停留在外部監管,尤其是沒有明確商業銀行相關部門職責,以及對其職責實施情況沒有進行有效監督;金融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監管的方式主要是現場檢查,相關監管人員僅僅按照上級要求,進行檢查工作和報表統計,走的是“流水線”“形式化”,缺乏有效性和防範性;金融監管機構隊伍中,壹些工作人員素質水平不高也導致很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