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②標的物;
③數量;
④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合同履行方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改變了,合同也必須改變。
擴展數據:
合同變更的要素
1.原合同關系成立並有效。
合同變更包含壹個前提,即原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如果原來的合同關系不存在,合同的變更也就失去了基礎。由於原合同效力的復雜性,其對合同變更的影響需要單獨討論。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無效合同當然是無效的,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而且肯定是無效的,所以無效合同不會被更改是毫無疑問的。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請求撤銷。壹旦被撤銷,原合同將溯及既往地消滅。如果變更發生在合同被撤銷之後,該變更當然無效。如果變更發生在合同解除之前,則可以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因為解除之前的合同是有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認可。追認後,合同有效,但追認前,效力待定。但原合同在未被追認前,仍可作為變更的依據,但變更的效力與原合同相同,需經當事人追認後才能產生。
如果在追認後,當事人對合同進行了變更,則仍需再次追認,因為決定合同效力的本質因素——合同當事人並未發生變化。在主體未發生變化而只是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待確定效力的特征也將隨之變化。
2.合同內容發生了非實質性的變化。
合同變更,顧名思義,合同的內容需要變更,包括對合同條款的修改和補充。修改是指改變原合同條款,補充是指在原合同中增加新條款。在補充的情況下,雖然原合同內容沒有變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條款,因此原合同仍然發生了變化。
關於變更的要求,前面已經提到必須是不改變合同身份的非實質性變更,否則是合同變更而非合同變更。壹般來說,合同標的物的變更、履行條件的變更、價款的增減、工期的提前或延長等。都是合同變更。
3.合同變更本身是明確有效的。
當然,法律變更或裁判變更具有法律效力。這裏的變更有效性是指根據約定變更的情形。由於協議變更遵循意思自治原則,與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規則相同,因此合同變更首先要有明確的要件,其次要滿足相應的生效要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