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貸款核銷是“呆賬貸款核銷” 的簡稱,銀行按規定將呆賬貸款或貸款損失予以核銷的壹種制度。
二、核銷條件: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
1、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下的,由地方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
2、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
3、呆賬貸款額每筆1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行和省級中央財政機構的意見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在具體執行中,審批金額有所調整。各銀行和中央財政機構在貸款核銷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貸款核銷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三、其他:
不是任何壹筆不良貸款都可以核銷,必須符合壹定條件,中央政府對貸款核銷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必須是經過多種努力認定沒有任何收回或者減少的可能性,已經成為呆賬的不良貸款。
不良貸款是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的總稱。逾期貸款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 (含展期後到期) 未能歸還的貸款,呆滯貸款是逾期 (含展期後到期) 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 呆賬貸款是按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不良貸款預示著銀行將要發生風險損失。把不良貸款減少到最低限度,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
核銷呆賬是用利潤來核銷的,因此會減少銀行當年的收益,但是壹般銀監局對銀行又有不良貸款率的指標要求,因此各家銀行必須綜合考慮利潤和不良指標,來決定是否進行核銷 。在現行政策下,不良記錄是不允許消除的,消除的唯壹途徑是經由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申訴,如核查屬實即可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