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亦將單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作為法定義務確立了下來: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在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辦理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因此,在勞動者與符合上述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後,即使雙方未約定住房公積金條款,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手續已經作為勞動關系的附隨義務而產生。如果單位拒不辦理,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單位補繳,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也應當受理。勞動者對仲裁部門就住房公積金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壹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