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新,湯米
1.(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河北,066004;)2。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漢川市,湖北,431600
摘要:巴塞爾協議是關於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協議。7月版巴塞爾協議(1988)首次對銀行業的資本進行了規範,為全球商業銀行的競爭制定了統壹的遊戲規則。隨著金融創新和風險管理的不斷深入,巴塞爾協議也在不斷完善。2004年6月,《新資本協議》正式頒布,並於2006年底實施。其內容主要包括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新巴塞爾協議的出臺代表著國際銀行資本監管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將會給各國銀行帶來不同程度的沖擊和影響,而中國作為國際結算國家的壹員,必然會為中國銀行業提供許多新的思路和科學的操作方法,同時也會對中國銀行業提出許多迫切的改革任務,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關鍵詞:新巴塞爾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銀行監管風險管理
壹.導言
1988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了《統壹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國際協議》,統壹了國際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標準。它將資本分為兩部分: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核心資本主要由實收資本和公開儲備構成。實收資本包括已發行和繳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積優先股。二級資本主要包括未披露準備金、資產重估準備金、壹般準備金或壹般貸款損失準備金等。《巴塞爾協議》在對商業銀行資本分類的基礎上,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控制。所謂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的資本資產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至少達到4%,二級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總額。首次建立了壹套完整的、國際通行的衡量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成為各國金融當局有效監管銀行的重要依據。該協議的逐步推廣,對各國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銀行體系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和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原有的協議變得越來越薄弱和滯後。尤其是在65438年至0997年東南亞爆發的金融危機中,巴塞爾協議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巴塞爾委員會於1998開始著手新協議的工作。65438-0999,巴塞爾委員會公布新協議征求意見稿,在全球範圍內征求銀行業和監管部門的意見;2001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第二稿;2003年,新資本協議第三稿公布。幾經反饋和修改,於2004年6月正式定稿。新巴塞爾協議涵蓋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包括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並規定新巴塞爾協議將於2006年底在全球範圍內正式實施,以取代1988的舊巴塞爾協議。毫無疑問,新協議的制定和實施將對全球銀行業,尤其是剛剛加入WTO的中國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
新協議比1988的資本協議更加復雜、詳細、風險敏感,因為新協議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監管部門監管和市場約束。
1.支柱壹:最低資本要求
新巴塞爾協議認為,最低資本要求仍包括三個基本要素,即監管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和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比例。其中,1988巴塞爾協議中對資本的定義和最低資本充足率保持不變,但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有所不同。新協議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明確了要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因素,其表達式為: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12.5*市場風險所需資本+12.5*操作風險所需資本)。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雖然兩種計算方法在分子方面是完全相同的,但在新協議中,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確定的分母繼承了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資本要求發生了極其顯著的變化:
①擴大風險類別,強調全面風險管理。所謂全面風險管理,就是不僅要計算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還要考慮操作風險。按照綜合風險權重計算的最低資產充足率仍為8%。新協議提高了信用損失風險資本框架的敏感性,要求高風險的借款人使用較高的資本,低風險的使用較低的資本,還提出了計算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強調要特別關註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價格風險。銀行在控制風險時也要註意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於不當或失效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災害)導致損失的風險。
②改進了風險度量方法,提出了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兩種風險評估方法。標準方法需要借助外部評級機構確定資產風險權重,計算最低資本要求;銀行內部評級采用相同的評級方法來確定資本要求。
(3)擴大資本約束的範圍。新協議對金融組織形式、交易工具等創新提出了相應的資本約束對策。對於以商業銀行和證券化資產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重新制定了資本要求,要求銀行對各類資產提取足夠的最低資本;此外,還充分考慮了控制公司下不同機構的合並。
2.支柱二:監管機構的監督和檢查
作為新資本協議的重要支柱,外部監管可以說是第壹次被納入資本的框架。其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保持在最低水平以上,並嚴格控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以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制度,從而有效管理自身資本。新巴塞爾協議強調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責任,並提出了更加詳細的配套措施。巴塞爾委員會希望各國監管當局承擔三大責任。
3.支柱三:市場制約
新協議首次引入市場約束機制。新協議從公司的角度看待和對待銀行。強調銀行受市場力量的約束,認為市場是促進銀行合理有效配置資源、全面控制經營風險的強大外力,對內改善經營、對外加強監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銀行作為公眾公司,和其他公司壹樣,只有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理順委托代理關系,建立內部制衡和約束機制,才能真正建立起風險資產和資本的良性比例關系,在接受市場約束的同時贏得市場。
第三,新協議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新協議對中資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按照新協議的要求計算資本充足率,會降低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水平低是我國銀行長期面臨的問題。至於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2004年,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達到16.5%和14.14%。2005年4月,國家動用6543.8+05億美元外匯儲備向中國工商銀行補充資本,使其資本充足率達到6%。可以預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通過國家註資等方式,資本充足率將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抗風險能力將得到增強。
然而,新協議的實施將擴大國內商業銀行與國際銀行在資本充足率方面的差距。新協議允許銀行根據自身情況采用不同的方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即內部評級法和標準法。內部評級法是新協議倡導的方法,也是衡量銀行風險的方法的發展趨勢。壹般來說,按照IRB,同壹家銀行的風險資產可以比原來的計算方法降低2%-3%。對於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銀行來說,這種下滑更為明顯。根據《銀行家》雜誌2000年7月對全球前1000家銀行的排名結果,排名第壹的美國花旗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為6.65%。如果按照內部評級法計算,其核心資本充足率將達到10%以上。眾所周知,內部評級法要求高且復雜,壹般只有發達國家才有條件采用,會相應降低發達國家的資本要求,相對提高發展中國家的資本要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新興市場國家,壹些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的外資銀行能夠采用IRB。這些銀行通過采用IRB,可以向新興市場國家的優質客戶低價提供各種金融產品,使得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在競爭中處於被動。原因是在新興市場國家,當地優質客戶如果使用IRB,可以獲得更低的風險權重。但是,如果采用標準方法,由於許多客戶沒有獲得外部評級,風險權重往往達到100%。加入WTO後,無論是在地域上還是在業務範圍上,中國銀行業都逐步對外開放。壹些有實力的外資銀行紛紛落戶內地。由於計量方法的差異,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差距拉大,使國內銀行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新資本協議仍然把最低資本作為重要內容。為了與新協議接軌,與國際銀行競爭,中資銀行現在面臨的是如何在新協議下進行改進。壹方面,資本充足率的提高依賴於銀行資本的補充和積累。目前我國銀行的資本補充渠道非常狹窄,通過發行上市來增加資本無疑是壹個很好的策略。
2.新巴塞爾協議給中國銀行風險管理帶來的問題。
①我國大多數銀行忽視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
考慮到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湧現,現代商業運作中的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銀行管理中日益突出。而我們對風險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主要考慮信用風險,基本不考慮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和操作技術風險。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利率波動更加頻繁,利率風險將逐漸明顯。新協議還強調了利率風險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此外,銀行業務的操作環節越來越多,技術和復雜程度越來越高,對計算機的依賴程度也越來越高。電子技術的漏洞導致的操作風險給銀行帶來巨大的潛在損失。由於操作風險增加,新協議將其納入資本監管框架。因此,為了真實地反映銀行的風險狀況,我們必須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我們的銀行必須從單壹的信用風險管理轉變為全面的風險管理。如果忽視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就會增加銀行的風險,配置更高水平的資本,使銀行在競爭中失去有利地位。實施全面風險管理要求銀行統壹計量、控制和報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統壹協調管理。目前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達不到這壹要求,難以實現有效的全面風險管理。
②社會信用評級體系不發達。
由於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不發達,國內信貸市場仍處於發展階段。壹方面,中介信用評級機構少。目前主要有兩個信用評級,中國程心和大公。參與信用評級的企業以發債為主,評級企業只有200家左右。由於國際化程度低,中國企業認可的外部評級數量更少。那麽,在目前的信用評級條件下,按照新協議采用的標準方法,我國商業銀行大部分資產未評級,風險權重達到100%。對於BB級以下企業的資產,風險權重為150%,因此信用差的企業會傾向於不評級,不利於銀行在標準法下的風險管理。另壹方面,由於社會信用文化的缺失,企業財務數據的真實性不高,信用評級在貸款決策和貸款定價中沒有充分發揮核心作用。但基層信貸人員對評級體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企業財務數據的認可不積極,導致評級體系中財務數據不準確、不全面,風險沒有得到真實反映,導致信用評級結果與企業實際風險登記不符。為了接近標準法的要求,壹些中國銀行,如招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聘請外國評級機構進行風險評級。雖然花費很大,但是對方因為不了解情況,無法做出準確全面的評估。因此,信用評級已成為中國銀行業參與國際競爭的瓶頸。
③銀行內部基礎數據嚴重缺乏,評級技術落後,難以建立風險模型。
④風險評級方法過於簡單、不科學,風險揭示嚴重不足。
3.新巴塞爾協議對中國銀行監管的影響。
作為國際銀行監管的“神聖公約”,巴塞爾協議為各國金融監管提供了統壹的標準,也為國際銀行的競爭制定了統壹的遊戲規則。根據新資本協議的要求,監管部門在加強理性監管的同時,必須重視安全監管,逐步硬化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約束,努力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機結合起來,以反映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最新方面和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新協議的第二大支柱在賦予國家監管部門更大決策自主權的同時,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中國的監管水平與發達國家存在壹定差距,新協議的執行難度很大。具體而言,主要困難如下:
(1)銀行監管機制不靈活。
新協議強調了監管體系在銀行監管中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因為不同國家不同銀行的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不盡相同,所以在監管銀行時要充分考慮這些差異,區別對待,避免千篇壹律。因此,要根據每家銀行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靈活的方案來進行分類監管,這必然會增強銀行監管的難度和復雜性。這也是新協議對未來中國銀行業監管提出的壹項重大改革。
②銀行監管指標不全面、不合理。
新協議綜合考慮了銀行面臨的各類風險,提出綜合管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因此,監管部門制定的監管指標也必須涵蓋所有可能的風險。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包括監測指標和監控指標。其中,監測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中長期貸款比率、流動性指標、個貸比率指標和貸款質量指標。監測指標包括風險加權資產比率指數、外匯資產比率指數、利息回收率、資本利潤率和資產利潤率。從上述指標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管指標在風險管理上主要以信用風險為主,很少考慮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比如,監管部門沒有明確利率敏感比率(利率敏感資產與利率敏感負債的比率)。事實上,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利率敏感資產或利率敏感負債帶來的風險日益凸顯,利率風險不容忽視。此外,由於銀行業務的創新性和復雜性,計算機或人員操作不當所帶來的風險在中國銀行業也在增加。新資本協議考慮到了這些實際情況,特別強調了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指標幾乎沒有涉及上述因素帶來的風險,因此監管指標在壹些領域失去了應有的效力,不能完全控制銀行的風險。新協議的實施要求中國監管當局充分考慮所有可能的風險,制定全面、合理、可預測的銀行監管指標。這意味著,在新巴塞爾協議實施的前提下,我國銀行業監管當局即將面臨修訂監管指標的緊迫任務。
(3)銀行監管理念落後,監管方法、技術手段和人員素質不能滿足監管要求。
目前世界各國通行的監管理念早已超越行政管制時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隱性擔保轉變為市場化和銀行自擔風險。而我國的監管理念基本上還停留在政府監管和保護的階段。在監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現場檢查,尤其是“突擊檢查”,非現場檢查和持續跟蹤調研遠遠不夠。在檢查內容上,側重於業務合規性檢查,而忽視了銀行整體經營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和風險控制能力。在監管技術方面,國外尚未引進壹些成熟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計算機系統及相關軟件發展嚴重滯後。另外,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知識淵博。
知識結構落後,尤其是法律和金融知識缺乏,能看懂外資銀行報表、熟悉非信貸業務監管的專業人才嚴重缺乏。由於這些缺陷,會影響我國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達不到新協議要求的監管水平。因此,新協議的實施對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不夠,監管效率不高。
四。對策和建議
1,提高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
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是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也是銀行防範金融風險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由於資產增長過快,盈利空間有限,缺乏有效的註資渠道,中資銀行資本充足率壹直較低。據測算,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1985-2001期間的資產年均增長率為20%,但資本補充遠遠跟不上資產的發展。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多種方式優化資本結構,多渠道補充資本,以應對新資本協議給中國銀行業帶來的挑戰。
2.降低銀行的風險資產權重。
無論是增加銀行的核心資本還是二級資本,都是直接從外部起作用的。但在內控機制不完善、經營效率不理想的情況下,僅僅依靠大量的資金投入是無法滿足需要的。因此,商業銀行在外部補充資本的同時,應努力降低風險資產的權重,優化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是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只有提高資產質量,降低資產風險,減少風險加權資產總量,扭轉不良資產過多、資產質量低下的局面,才能實現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利得的良性循環。具體來說,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A.適當控制信貸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
B.提高銀行風險管理水平
c .加強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建設和溝通。
D.信息技術的創新和改進
E.完善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
在第二大支柱——監管者的監管中,新巴塞爾協議明確了監管者對銀行業監管的原則,強調了監管者的監管責任。在世界銀行體系日益復雜和多樣化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強對銀行的監督和管理。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實現了銀行業監督管理職能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分離。銀監會將中國人民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與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能整合。銀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的部級機構,主要職能是制定銀行業監管政策法規,負責市場準入和經營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的成立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銀行監管的進步。然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僅僅是完善中國銀行業監管的開始。面對新巴塞爾協議給銀行監管帶來的挑戰,我們仍然需要做出壹系列切實可行的改進。新巴塞爾協議無疑是對舊巴塞爾協議的創新性揚棄,是國際銀行業發展的必然產物。它比舊協議更加復雜、全面、靈活和敏感。新協議以最低資本要求、監管機構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為特征,代表了國際銀行業資本監管最新、最科學、最合理的發展趨勢和方向。新協議的實施不僅會帶來許多新的理念和方法,還會觸及許多傳統的銀行制度和經營習慣,必然會對整個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而面臨入世後國際競爭壓力的中國銀行業受到新協議的影響顯著。因此,我們應該在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管部門的監管和銀行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加大投入,多付出,實施積極的改進措施,打造現代化的中國銀行業,以強大的實力迎接新巴塞爾協議的挑戰,使中國銀行業在入世後的國際競爭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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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謝伏瞻,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
5.巴曙松,“從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看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的建立”,國研網,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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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彭興雲,《金融學原理》,三聯書店出版的經濟學教材,北京,第2版,2005年4月。
作者簡介:Tommy,女,遼寧省吉林市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在職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