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明輝的侄子石先生到法院查卷宗,發現劉去世兩年後,仍有他人簽署的還款延期合同;劉死後五年,法院將他列為被告;銀行將廖明列為被告的調解書,只有原告和被告的兩名律師在場,而作為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律師是同壹名律師。石先生質疑:“法院為什麽認可這種‘鬥貓’調解?是法院的業務能力?還是另有隱情?”
65歲的廖明輝是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小壩鄉的壹名普通農民。因為年紀大了沒人照顧,在當地被列為低保戶。石先生是廖明慧夫人的侄子。
今年2月初,廖太婆去當地銀行取錢,被銀行告知賬戶已被法院凍結,她還卷入了壹場擔保官司。“我連字都認不出來,還是低保戶。我怎麽保證別人?”
從未出過家門的廖太婆向侄子石先生求助,到三臺縣人民法院了解了擔保訴訟的情況。據廖太太回憶,2065438+2008年9月,壹個不認識的人給了她2000元,說是慰問金,讓她在壹張白紙上簽字。"我不識字,所以我在白紙上留下了壹個指紋。"
石先生到三臺縣人民法院調取卷宗,發現按了手印的白紙變成了手寫的委托書。事情的起因是廖太婆之子劉在2065.438+02年末幫助他人擔保了壹筆654.38+0萬元的貸款,並在擔保協議中承諾,在借款人仍未還款的情況下,銀行有優先處置綿陽市某門面的權利。在劉擔保後的第二個月,劉正常死亡。
銀行在起訴王某、劉某等人不還款的過程中,發現劉某已經死亡,立即撤訴。撤訴後的第二天,借款人王到北川小壩鄉找到廖明輝,拿到了壹份蓋了大拇指的“授權委托書”。第三天,法院調解了借款訴訟。
在法院出示的調解書上,有原告和被告的兩位律師在場,對債務的責任進行劃分。除借款人償還銀行本息外,銀行有權處分幾個擔保人的財產。其中,由於劉的死亡,之母的繼承人,將有責任償還銀行債務。“妳看,我的娘娘就這樣成了被告。”石先生說,他們對這個訴訟並不知情,根本沒有聘請律師。“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有沖突。怎麽能用同壹個律師?”
讓廖太婆和石先生無法理解的是,法院的借款糾紛調解書並沒有送達給他們。如果不是去銀行取錢,發現賬戶被凍結,他們還不知道自己在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