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苗法。在宋仁宗,陜西人缺糧缺錢,於是沈李讓他們自己估算當年的糧食和小麥產量,先向政府借錢,等糧食熟了再還,官方稱之為“青苗錢”。基於這壹經驗,王安石和呂惠卿制定了《青苗法》。規定以過去為防備而設置的常規倉位和寬利倉位的錢谷作為資本。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農民自願向政府借貸錢物,收獲後加息,用夏秋納稅。實施青苗法的目的是在青苗未接的情況下,保護農民免受兼並勢力的高利貸,使政府從“青苗”中獲得大量收入。
2.征兵方式。也稱為豁免法。免役法規定:廢除原以戶為單位輪流擔任衙前等州縣官吏的辦法,改為州縣官吏有償服務。據估計,每個州和縣雇用軍官的年度費用將按家庭分攤。三等戶分八等繳納役錢,與夏秋稅壹並繳納,稱為免役錢。官戶、女戶和不負擔官吏負擔的寺廟,都要交同壹戶的壹半,稱為役錢。這壹法律的目的是使過去輪流承擔服務的農村居民回到他們的家鄉務農,而過去享受免除服務特權的家庭必須支付服務費,從而增加政府的收入。
3.平方場平均稅法。熙寧五年八月,司農寺制定《均田稅條約》並頒布實施。這種方法分為“方田”和“分稅”兩部分,“田方”是指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根據土地的肥瘦分為五等,登記在賬冊上。“均稅”是指根據“方場”的結果,使稅額相等。凡有冒名持有土地,隱瞞田賦者,應予糾正。頒布這項法令是為了增加政府的土地稅收入。
4.農田水利法。熙寧二年十壹月,頒布《農田水利法》,獎勵各地開荒興修水利,築堤築堤,修築圩港,受益戶按戶級出資興建。如果項目龐大,受益農民財力不足,可以向政府借“青苗錢”,按照借青苗錢的方式,分兩次或三次接受官員。同時,對修水有成績的官員,將根據其功績給予升遷獎勵。凡是能為水利建設提出效益的,不分社會地位,壹律按效用給予獎勵。這部法律是王安石倡導“治水治土”發展農業、增加社會財富的重要舉措。
5.這個城市很容易改變法律。在東京設立市場交易所,在市場供不應求的時候收購滯銷商品並出售。這限制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換,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6.等損法。主要內容如下:需要明確東南六路的生產情況和北宋朝廷的需求情況。按照“動貴則便宜,用近則易遠”的原則,需要在距離較短的產地采購,這樣可以節省資金和轉運費用。此外,它還賦予了托運人壹定的權力,使他們可以考慮到某個時間和地點的具體情況采取壹些權宜措施。這減輕了納稅人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大賈這個富商對市場的操縱和對人民的剝削,方便了市民的生活。
《強軍法》的主要內容是:
1.嘉寶法律。熙寧三年,思農寺制定了《薊縣嘉寶條例》。其主要內容是,農村家庭,不論其主要客戶,每十個形成壹個保障(後改為五個),五保為壹個保障,十保為壹個保障。壹戶兩人以上的,壹人為保證人,該戶財力、才幹最多的人為監督者、監督者、監督者,與保證戶互相監督。農閑時重點訓練武術,晚上巡邏維護治安。王安石嘉寶法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和鎮壓農民反抗,節省軍費。
2.戰爭的藝術。作為強兵的措施,壹方面,王安石精簡軍隊,淘汰老弱,合並軍營。另壹方面,兵法是練出來的。西寧七年以來,北方各路設將軍100余人。每個將軍有65,438+0人,並挑選有武術和戰鬥經驗的軍官負責訓練本單位的部隊。凡實行兵法的地方,郡縣不得幹預軍政。《孫子兵法》的實施將使士兵認識他們的將軍,訓練他們的士兵,從而提高軍隊的戰鬥質量。
3.馬保護法。規定民眾可自願申請養馬,每戶壹匹,富戶二匹,由政府撥給官馬或出錢飼養。養馬人可以減免壹些稅,馬匹生病死亡都會得到補償。
4.政府下令設立軍事裝備監督,監督武器制造,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此後,武器產量增加,質量提高。
“選士之法”
王安石在進行政治、經濟和軍事制度改革的同時,也十分註重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主要是為政治改革營造輿論。具體措施主要有三條: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國子監、任人唯賢。
熙寧四年(1071),改革科舉制度,廢除以空洞浮華的詩詞選士的舊制度,恢復《春秋》和《明經三傳》。也就是要求考生聯系當前實際,參加考經學理論的考試。這就把科舉考試的立足點放在了選拔有濟世之誌又有學習能力的人的天平上,從而擴大了應試人數,用大量新人取代了反對改革的舊官。
同年秋,實行國子監三棚法制,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授課。我們不能不看到,中國在900年前就有了基於現實的科舉和學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