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就是企業委托銀行將其資金貸給其他企業,獲得利息收益的壹種投資。
1、參考準則: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並未單獨說明公司委托貸款的賬務處理,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托貸款”科目。
2、相關報表處理: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委托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壹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3、鑒於委托貸款對於多數壹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因此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
擴展資料:
其他業務收入: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的收入,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的實現原則,與主營業務收入實現原則相同。
二、企業銷售原材料,按售價和應收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月度終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材料成本差異。
收到出租包裝物的租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對於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扣除應交增值稅後的差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采取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商品,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借記“應付賬款——××委托代銷單位”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2、營業稅金及附加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等有關規定,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將計入"稅金及附加"不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企業收到的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各種稅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由於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核算方法與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長期應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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