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妳知道委托貸款風險概述主要是怎樣的嗎?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下面是我為妳整理的委托貸款風險概述_委托貸款風險知識介紹,希望對妳有用!
__ 目錄__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委托貸款的定義
委托貸款的風險分類
委托貸款風險防範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雖然上市公司將大規模資金用於理財和放貸是近兩年出現的新現象,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研究所近日發布的《滬市上市公司20__年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情況分析》,20__年滬市上市公司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現象越發明顯,而且相關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
據統計,20__年度委托理財的年初余額為239.04億元,借方發生額為1180.60億元,貸方發生額為1248.43億元,年末余額為171.19億元。相比2010年度委托理財的余額出現了壹定幅度的下降,但期間發生額相比2010年度(借方發生額790.17億元,貸方發生額559.16億元)都出現了大幅度的上升。
而在委托貸款方面,20__年委托貸款的年初余額為643.83億元,借方發生額為860.14億元,貸方發生額為416.43億元,年末余額為1087.54億元。
報告 指出,盡管近兩年尚未出現上市公司因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而導致的巨額損失事件,但該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在發放委托貸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年末***計6家上市公司出現了逾期款項;此外,上市公司貸出款項被迫頻繁展期甚至涉訟同樣揭示出委托貸款的高風險性。據統計,報告期末展期、逾期和涉訟的委托貸款余額分別為81.92億元、22.08億元和0.57億元。
上交所分析認為,部分上市公司熱衷於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可能存在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在收緊貨幣政策、樓市調控背景下,中小制造類企業、房地產、礦業等行業資金需求量大,給款提供了迅速生長的沃土,其超高回報迅速吸引各路資金進入。
而部分公司在主業低迷的情況下更具進行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動機,利息收入正成為部分主業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例如某公司20__年的凈利潤為1.88億元,但20__年期間發生的委托貸款多達20筆,余額達3.67億元,貸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見款利息收入對其業績影響之巨。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現象導致產生大量的資金閑置,自有資金充沛,部分公司在上市超額募集不久後即宣布利用自有閑置資金進行委托理財。
同時,上市公司可以將暫時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將其轉化為自有資金後再將其用於委托理財或委托貸款。此外,不排除在市場的誘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過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補充流動資金等方式用於高利放貸的動機。
最後,部分公司存在借助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資平臺,利用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獲取廉價資金並“倒賣”賺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於20__年5月發行了95億元公司債券,以1:1的比例分別用於償還商業銀行貸款與補充公司的流動資金,但6月份即決定以40億元的自有資金投資期限為1-2年的理財產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原本無可厚非,但在高利益驅動下,很容易演變成了壹種變相發放的行為。相關的宏觀管理部門采取有效 措施 ,合理配置社會資金,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矛盾,平抑市場的資金成本;
上市公司也應強化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方面的風險控制和決策程序,不能片面追求高息收入而置風險於不顧。同時,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計劃制定方面加強監管。此外,根據目前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信息披露情況,有必要細化該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進壹步提高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披露的信息含量,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托貸款的定義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托銀行壹般委存賬戶,委托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條委托權限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壹切事務。
委托貸款的風險分類
根據《貸款通則》及《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委托貸款業務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貸款風險、銀行不承擔貸款風險,因此,委托貸款被認為是銀行的低風險業務,但對銀行而言,委托貸款並非完全無風險。實際上,受托銀行在辦理業務中,客觀存在許多不可忽視的風險。
1、政策風險。在業務準入上,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是否報經銀監會批準或備案,取得了經營委托貸款的主體資格?如有的銀行分支機構在開辦業務時,未按規定向當地銀監部門報備;在 政策法規 方面,是否對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項目進行合規審查,是否嚴格執行有關委托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受托銀行認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雙方協商壹致,可隨意確定利率水平,往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2、操作風險。指商業銀行在委托貸款的盡職調查、審查審批、法律文本的簽訂、貸款資金使用、貸款本息的收付償還、手續費的收取等具體事項操作中,不按規定和規程辦理造成的風險。若銀行作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協議的義務,或在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資金用途監控、逾期貸款催收等方面未規範操作,壹旦貸款損失,委托人可能以銀行未能盡職為由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引起。
3、銀行聲譽風險。當委托貸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時償付給委托人,會影響受托銀行的聲譽,因此,銀行承擔了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
4、合規風險。資金來源方面,壹些銀行違規接受社保資金、企業年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工會經費、 保險 資金、基金會基金、住房公***維修費等單位委托人辦理的委托貸款,導致資金來源不合規;資金使用方面,壹些借款人利用委托貸款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不達標的企業、項目投入資金。還有壹些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監控不嚴,如借款人向受托銀行申請流動資金,但卻用於投資房地產或購置設備,導致資金用途不合規。壹旦出現問題,商業銀行難辭其咎。
5、法律風險。銀行作為受托方,與委托方簽署的 委托合同 須是法人與委托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簽約主體條件卻行壹級法人之實,存在法律風險。有的銀行對外推介委托貸款時,未準確界定委托貸款產品與信托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性質,壹旦出現法律將面臨訴訟威脅,並可能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此外,壹些經辦人員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做出壹些不負責任的承諾或越權行使職能,這也容易造成法律風險,使銀行卷入。
委托貸款風險防範
1、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這是銀行防範委托貸款風險的基礎和前提。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代表的銀行高層管理人員應首先提高對委托貸款風險的認識程度,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開展培訓,將風險管理落實到基層員工的職責、行為中。
2、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在貸前調查環節,應按有關規定調查、核實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貸款用途的合法性,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借款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及其他內容。在審查審批環節,應按照規定流程盡職審查、審批,按各行內部授權報有權審批人審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權限審批。
3、在貸款下櫃環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委托貸款基金戶,並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在 借款合同 、擔保合同生效及委托人的委托存款已進入基金戶後方可辦理貸款下櫃手續。委托人應將委托資金先存於受托銀行的專門賬戶,在任何情況下,受托銀行都不能先於委托資金的到位而對借款人提前放貸。
4、在貸款資金監控環節,經辦機構應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借款的用途,專款專用,受托銀行不能擅自改變。並按貸款管理的要求進行貸後檢查,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即使委托貸款和自營貸款發生利益沖突時,受托銀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托人的資金或借款人對委托人的還款。
5、在逾期貸款催收環節,經辦銀行應及時將貸款逾期欠息情況通知委托人,並采取相應催收措施。貸款逾期後,經辦銀行應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確保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借款人發送書面催收 通知書 並取得催收書面證據。
6、加強合規風險管理商業銀行要深入調查、審核委托貸款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對某些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類專項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接受其作為委托貸款資金來源。銀行不得墊付資金發放委托貸款,銀行自身信貸資金不得作為委托貸款資金來源。
7、商業銀行應審核委托貸款資金發放的合規性。審核借款人是否具備合法主體資格,確保項目各項手續齊備,不得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發放委托貸款,不得介入手續不完備、國家政策禁止、限制、不達標的項目。貸款手續須完備,註意有無存在法律漏洞;各類法律文書條款是否嚴密,註意有無潛在法律風險。
8、加強法律風險管理經辦機構在辦理委托貸款過程中,簽訂法律性文本應按有關法律性文本審查制度辦理審查手續,確保所有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規,不得以補充協議等形式向委托人承諾銀行對委托貸款承擔風險。
9、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銀行應按《貸款通則》及《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同時制訂風險內控管理制度,使各級人員有章可循,從制度上構築防範委托貸款風險的防線。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相關 文章 :
★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 委托貸款有哪些相關風險
★ 房地產開發貸款風險審查要點
★ 銀行如何防範貸款風險
★ 金融專業的畢業論文優秀範文(2)
★ 個人信貸的主要內容
★ 信貸業務基本知識種類分析
★ 信貸業務要素內容
★ 中小企業融資管理
★ 公司信貸的風險管理
var_hmt=_hmt||[];(function(){ varhm=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hm.src=""; vars=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s);})();
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
近幾年,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迅速,積極推動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但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類貸款抵押登記時,往往將貸款人(受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這不但挫傷了委托人的積極性,也造成了登記錯誤。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認定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壹、委托貸款的基本內容
(壹)含義
貸款種類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其中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從而可以看出,委托人的義務為提供貸款資金,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承擔貸款風險等。委托人的權利為收回貸款,並取得相應的孳息;受托人的義務為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受托人的權利為收取手續費。
(二)背景
委托貸款系典型的民間借貸,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向來對資本市場進行嚴格監管,企業間資金拆借更是被法律所禁止。為了調劑企業間資金的余缺,發揮資本的最大效應,也為了引導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將其納入金融監管,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貸款通則》對委托貸款事項及時做出了明確規定。委托貸款壹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壹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也增加了銀行的中間業務,又使得職能部門能及時進行監管。正是因為具備四方***贏的特征,所以近年來委托貸款發展迅猛。
(三)性質
1.業務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銀發〔2003〕25號)及銀監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由此可以看出,委托貸款業務屬於表外業務,商業銀行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2.法律方面
代理可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間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間接承擔民事責任。兩者區別如下:
第壹,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中代理人則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直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作用於代理人,間接轉給被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內容約束代理人與第三人;間接代理的內容則約束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間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
根據第三人在與受托人簽約時是否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間接代理又可分為顯名的間接代理與隱名的間接代理。顯名的間接代理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該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托貸款中,不管是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分別簽署的模式,還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的模式,其實質都是顯名的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二、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
實務中,委托貸款有雙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簽訂委托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有三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貸款人和借款人***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無論是何種模式,委托貸款中都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貸款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還有委托人、貸款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委托貸款合同關系。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
(壹)關於委托貸款中債權人認定的幾種觀點
關於委托貸款債權人認定,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受托人是債權人。其主要理由為:其壹,根據訴訟地位認定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以下簡稱《批復》)的相關規定,委托貸款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產生,委托人不能直接借款人,而貸款人(受托人)則可以直接借款人,由此認為委托人不是債權人,貸款人(受托人)才是債權人。其二,根據《貸款通則》的精神認定債權人。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不能成為借貸業務的債權人。
(二)評議
1.基於《批復》規定認定債權人並不科學
2014年,最高人民在《山東鑫海投資有限公司、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城西支行與山東啟德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委托合同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明確,委托貸款中的訴訟主體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而並未提《批復》的相關規定。這表明,在《合同法》出臺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委托貸款訴訟主體的認定應適用《合同法》。
2.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它所體現的是對貸款人的行業要求,更多體現著行政監管,並不是法律意義的概念。債權人系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壹,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壹定行為或者不實施壹定行為的權利的'人。由此可見,債權人是壹個典型的法律概念。因此,貸款人不等同於債權人。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應為委托人
1.從代理權性質來看
委托貸款中受托人的代理實質就是顯名的間接代理,應適用《合同法》關於間接代理的相關規定,委托人為債權人,這在最高人民的相關判例中已經明確。
2.從權利義務壹致原則來看
貸款債權中,債權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提供貸款資金,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回本息。委托貸款中,貸款資金由委托人提供,本息由委托人收回,貸款人(受托人)只有協助收回貸款的義務及收取手續費用的權利。
3.從委托貸款初衷來看
委托貸款制度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引導民間資金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有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順利貫徹和執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並不影響金融監管部門調取相關數據信息,不影響宏觀調控。
4.從財產歸屬來看
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屬於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不在貸款人(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5.從委托貸款良性發展來看
委托貸款壹方面拓寬了資金盈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壹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使得企業有機會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促進經濟發展。認定委托人為債權人,確保了其法律地位,可充分發揮其積極性,有利於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
四、委托貸款中房屋抵押權登記
(壹)目前的幾種做法
各地房屋登記機構對委托貸款抵押登記有以下做法:
第壹,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
第二,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這也是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
第三,既以委托人為抵押權人,又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委托貸款大致可分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和商業委托貸款。許多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該兩類委托業務時進行區別對待,即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委托人公積金中心,商業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受托人金融機構。
(二)以債權人認定為核心進行抵押權登記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將委托貸款中的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將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既不違背法律對委托貸款的制度設計,又有利於充分發揮委托人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減少房屋登記機構的行政風險。更重要的是能夠體現房屋登記作為公示公信的壹種方式,而非“賦權”行為,這也符合《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立法精神。
;
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門需要簽字嗎
您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門需要簽字。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門的簽字是為了確認貸款銀行風險部門對貸款的審核和審批結果,以及貸款銀行風險部門對貸款的政策和措施。簽字後,貸款銀行風險部門將對貸款的審核和審批結果負責,並保證貸款的安全性。簽字後,貸款銀行風險部門還將對貸款的政策和措施負責,以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因此,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門簽字是必要的,也是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性。
怎麽看商業應該委托貸款規模
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1、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商業銀行與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貸款事項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不承擔信用風險。委托資金來源是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
2、2018年1月5日中國銀監會為彌補監管短板對委托貸款業務進行全面、系統的規範,出臺了《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發[2018]2號)(下稱《辦法》),《辦法》的出臺不僅為商業銀行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提供了制度依據,也為委托貸款相關的涉稅業務提供了解決問題的新思路。
3、《辦法》規定,所稱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托貸款。同時明確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商業銀行與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貸款事項三方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不承擔信用風險。委托資金來源是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
4、劃重點:
(1)、資金提供方是委托人的自有資金,需要交給銀行專戶,不是銀行的資金。
(2)、三方簽訂的是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但銀行在其中只是代理服務,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作用,不是借出款項的壹方。
(3)、商業銀行向委托人而不是借款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委托貸款的相關風險有哪些
委貸風險主要體現於企業在外部通過委托貸款獲得資金的活動中。由於受托的金融機構在整個委托貸款的業務中只負責代為發放、監管使用、協助收回,並從中收取壹定手續之外,不會對任何的形式的貸款風險承擔責任。因此,委托貸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約償付借款的風險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業務的風險承擔者對風險的認識不足。委托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審批不同,從貸款的投向到審批沒有壹套科學、系統、嚴謹的程序,也相對缺少統壹、規範的標準。因此在無形之中加大了委貸可能存在的風險。其次,在委托貸款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委托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來代為發放貸款,在整個委托貸款的過程中,銀行壹直處於被動地位。加之銀行從中收取的手續費只是按照貸款額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時銀行不必對此貸款承擔風險。因此在該業務中,銀行缺少壹定的積極性,在監督貸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動力,導致了在委托貸款的監管上出現漏洞。而最終的風險壓力還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委托貸款存在什麽法律風險
1、委托貸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風險:(1)借貸人的信用風險。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麽事先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就顯得十分重要;(2)沒有擔保的風險。為降低風險,委托人最好發放信用貸款,而應采取壹定的擔保措施。沒有擔保的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時債權將面臨無法清償的風險。(3)委托指示不清的風險。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時務必將委托的事項進行周全和具體的約定,避免貸款無人管理的情況;(4)利益沖突,同壹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貸款和受托人的自營貸款可能發生利益沖突,在發生借款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務清償的先後可能引起沖突,此處我國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時,最好先與受托人就可能出現的相關利益沖突做好約定。2、委托貸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風險:(1)貸款人不能按期發放貸款或提前收貸的風險。根據借款合同,貸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貸或提前收貸都將對借款人造成壹定的損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