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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數額有限制嗎

法律主觀:

壹、違約金有數額限制嗎

合同法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壹般原則執行。壹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商品房買賣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

(1)商品房 買賣合同 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三、違約金的性質

我國《民法典》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

我國 《民法典》 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壹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壹方違約而可能給另壹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壹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壹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同時 《民法典》 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壹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壹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壹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壹定程度上大於損失,顯然大於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

由於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並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因此,筆者同意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觀點。違約金既是壹種責任形式,又是壹種獨特的 擔保合同 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麽擬違約的壹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後果,如果約定了明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尤其是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壹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後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合同法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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