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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借貸的八種情形

違規借貸的八種情形:

(壹)采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註: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因此,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二)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壹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四)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

(五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復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六)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七)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 以本人、親屬或他人名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為名,長期不還,實為利益輸送的行為;

2.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無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資金的行為;

3. 與管理服務對象進行資金借貸,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

4. 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有償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5. 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

6. 其他違反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借貸行為。

參與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甚至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相關人員謀利的行為,則可能認定為受賄。案例二中,胡某在管理和服務對象借款需求並不急迫、並不主動的情況下,提議將資金高息出借給對方,主觀上具有索取他人財物的故意,同時在客觀行為方面,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在企業規劃布點、專項資金補助等方面謀取利益,符合受賄犯罪特征。這類行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務或民事行為,但本質是以權謀私,嚴重影響了公權力的正確行使,會在幹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必須嚴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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