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異地公積金貸款流程?
保山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辦理指南
壹、貸款對象及條件:
(壹)貸款對象
職工就業地在外地,在外地繳存公積金,在保山行政區域內購建自住住房,可在保山市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二)貸款條件;
其他州市繳存職工向保山市中心申請異地貸款應具備下列條件:
1、所購建住房在保山市行政區域內;
2、申請職工需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繳存賬戶狀態正常;
3、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住房;
4、無其他商業銀行貸款;
5、信用記錄良好;
6、在保山市內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委托銀行開立了銀行結算賬戶;
7、具備保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二、申請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借款人向中心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保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原件2份;
2、《雲南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原件2份;
3、申請人單位貸款證明原件2份;
4、申請人、配偶及產權***有人的《雲南省內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配偶(相關人)收入證明》原件2份;
5、申請人、配偶及產權***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份;
6、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份;
7、申請人、配偶及產權***有人戶口簿或有效居留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2份;
8、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現房)、二手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9、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證(土地局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發改委投資項目備案文件復印件各2份(由住房出售方提供);
(2)貸款(購房)證明原件2份;
(3)推薦保證書原件2份;
(4)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份;
(5)首付款發票或收據原件及復印件2份。
10、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證(土地局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投資計劃、集資人員的房屋分配名冊、集資建房單位承諾書復印件各2份;
(2)交集資建房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2份。
11、自建住房且房屋已竣工並辦妥產權證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完稅契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2份。
12、在建自建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4)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2份;
(5)付工程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2份;
(6)購買建材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2份。
13、申請人在保山市工、建、農、中、農信社任壹銀行的儲蓄賬戶存折或銀行卡。
四、貸款額度、期限:
(壹)不得高於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可貸款額度:
1、住房可貸額度不得高於“房價”的80%,綜合用房可貸額度不得高於“房價”的60%(“房價”取應納稅額、評估價及公積金中心規定上限總價三者之最低值);
2、不得高於單筆貸款規定的最高限額,最高限額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60萬元,單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40萬元)。
(二)貸款期限須符合以下規定:
1、由貸款期限確定的借款人最終還貸時間,女性不得超出60周歲,男性不得超出65周歲;
2、不得超出規定的最長年限,最長年限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目前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
(三)借款人貸款月還款額不能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四)貸款利率(根據人民銀行2015年8月26日公布利率)
1、貸款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年利率為2.75%;
2、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為3.25%;
貸款期間如遇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從調整的下壹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五、辦理流程:
1、咨詢;
2、具備貸款條件的申請人領取貸款申請表;
3、填表,提供相關資料;
4、辦理抵押物評估;
5、管理部進行審核、調查、測算;
6、中心審批;
7、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代扣銀行賬戶還款協議》;
8、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9、借款合同生效,開具借款憑證,通過銀行委貸戶將資金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戶;
10、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六、註意事項:
1、申請人使用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期房)貸款時,房屋所在樓盤須已被中心納入可發放貸款樓盤管理,且住房出售方願為申請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貸款資金直接轉入住房出售方在委托銀行開設的賬戶;
2、提供復印件時,第2代身份證復印正反兩面,居民戶口簿復印夫妻雙方有身份證號頁;
3、辦理申請登記、貸款相關手續時需所有借款人同時到場簽字確認。
保山市戶口遷移證辦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保山?
在當事人符合戶口遷入地的準入政策(如:購房入戶的房產面積、總價等),並且當地的村(居)委會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以遷移戶口: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婚遷的(結婚證)、購房入戶的(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積分入戶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居住證)等證件及資料;
2,去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出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