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種記賬方法:
(1)有追索權保理的會計處理
在轉讓的時候
借方:銀行存款(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財務費用(根據辦理保理業務時支付的手續費)
貸款:短期貸款
如果企業銷售的這批貨物被退回,請記錄。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財務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應收賬款
到期時,如果買方能夠全額支付貨款,那麽
借:短期貸款
貸:應收賬款
如果銀行到期未能收回貨款,企業有義務償還相應費用,因為銀行有追索權。
借:短期貸款
貸款:銀行存款
(2)無追索權保理的會計處理
轉移時
借方: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款項)
非業務支出
其他應收款(預期銷售折扣和折扣)
壞賬準備(保理業務中應收債權已提取的壞賬準備)
財務費用(支付的保理費)
貸:應收賬款
非營業收入
實際銷售的退貨和折扣。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財務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其他應收款
(3)顯性保理和隱性保理的會計處理與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相同。
(4)融資保理是按照發票金額的80%獲得銀行融資,剩余的20%應收賬款在保理商向買方全額收回應收賬款後與供應商結算。其會計處理基於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票據貼現。
借方: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貨幣資金)
財務費用(實際收到的貨幣資金與應收賬款價值之間的差額)
壞賬準備(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
擴展數據: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在“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並根據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和“預提費用”科目。
企業的利息收入和匯兌收入沖抵借款人。月末,將借方收取的所有財務費用,從“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計入當期損益。結轉當期服務費後,“財務費用”科目期末無余額。
“財務費用”科目的核算規則如下:發生的財務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相應科目;應扣除財務費用的利息收入和匯兌收入,借記相應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利潤表中“財務費用”單項反映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金額,即期末結轉余額填列。
壹、利息收入和支出的會計處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利息收支核算的內容逐漸從原來的銀行存貸款利息核算擴展到企業之間、企業與主管部門之間的貸款利息核算,表現形式也逐漸多樣化。
(1)多數企業將相互拆借資金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這是不恰當的。根據稅收政策,非金融機構向對方提供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包括主管機關向其關聯企業撥付資金收取的資金占用費),視為貸款行為。
營業稅應按金融保險業的稅目征收。因此,這筆資金占用費的收入應列為“其他業務收入”,並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企業之間賒銷商品的業務越來越頻繁,買方往往拖延支付貨款。因此,買方需要支付違約金或延期付款的利息。這種經濟業務不同於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其利息收入應作為主營業務的價外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格之外向買方收取的費用、補貼、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該收入應適用與主營業務收入相同的稅種和稅率,不能記為“其他業務收入”,更不能沖減“財務費用”。
二、銀行手續費的會計處理。根據行業會計制度,納入“財務費用”核算的銀行手續費,是指企業在籌資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融資費用(如借款、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等。).企業支出的銀行手續費壹般有兩種:
壹是為企業籌集資金發生的手續費支出;
二是銀行結算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如信(電)匯款支付的手續費、郵電費,購買空白支票、匯票、匯票支付的成本和手續費等。
前者按規定應納入“財務費用”核算,後者因不屬於企業融資行為,不應在“財務費用”核算。壹般可以在“管理費用”下設置二級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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