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正值青春的大學生,尚未走入社會,就背負了沈重的經濟債務和名譽債務,前景黯淡。個中原因值得深思。
網絡貸款作為壹種新興的互聯網經濟,當下在壹定程度上確實陷入了“野蠻生長”的境地,亟需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固然,“大學生借17位同學身份信息向 網貸 借57萬裝闊佬”事件並不能證明“網貸”消費等有多少原罪,但林陽能夠通過借來的學生證、身份證等虛假信息,順利通過“網貸”的方式拿到50多萬元之巨的款項,卻也說明了壹些“網貸”經營者在網絡放貸過程,對相關信息審核的虛無,甚至缺失。
當然,不能只把板子打到網貸平臺上,畢竟,像林陽這樣不計後果的行為只是個案。
精神家園的荒蕪乃至雜草叢生,讓家境平庸的林陽在價值追求上迷失。渴望過上“富二代”生活的他,試圖找到壹個迅速獲得金錢、權利和尊重的通道,以此來迅速擺脫囊中羞澀帶來的自卑、不安全感和身份的缺失。
賭博讓林陽以壹種滑稽、扭曲的方式將自己的利益訴求呈現出來。他先後通過賭博輸了20多萬元,弄得自己的人生也像壹場賭博。說到底,讓林陽的人生之路扭曲的,不是網絡借貸,而是他自己對金錢的貪婪、對生活的放縱與法律意識的缺失。
至於那些借身份證給林陽而承擔債務的同學,也只能當花錢買教訓。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16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至於民事責任,如果知道借用人是辦理信用卡而出借身份證,當事人就存在過錯,而且屬於“明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行為而不予否認的情形,要承擔賠償責任。
不論是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還是強化對大學生的普法教育和風險防範教育,抑或給大學生精神“補鈣”、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財富觀,對網絡貸款平臺這種“互聯網+”衍生出來的產品,我們應該正確對待,做到能用、會用、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