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王錦麗貸款詐騙案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王錦麗於1997年8月5日、19年8月28日在阿拉善盟工商銀行葫蘆寺臺支行抵押人民幣9萬元。同年9月3日,上訴人以楊的《不動產權證書》及其他權利證書在阿拉善盟工商銀行新城支行以非法手段重復抵押貸款22,000元,全部揮霍壹空。對於上述事實,有阿拉善盟工商銀行營業部的證人證言和舉報材料;《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利證書》存根、借款憑證、上訴人王錦麗的供述均在該證上,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錦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詐手段騙取銀行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王錦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為了打擊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阿拉善左奇人民法院(2003)阿行刑子楚64號刑事判決
/李攀/金杜內。jsp?id=18917
重復抵押騙取巨額貸款
安莉同時也是金莎皇宮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利用壹處房產重復抵押,騙取銀行巨額資金,並隱瞞重復抵押的事實,將房產高價“轉讓”給他人,騙取工程質量保證金。案發後,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安莉涉嫌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3年2月20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安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安莉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5年7月29日,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0月30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莉合同詐騙罪壹案作出再審判決。法院認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安莉故意隱瞞真相,使用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重復登記抵押,並將抵押的房產出售給他人,並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向他人收取所謂的保證金。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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