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延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審查崗作為防範貸款風險的第壹道防線,應關註受理過程並提高警惕。應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申請人主體資格是否符合銀行相關業務要求,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信貸政策,是否具體;貸款調查報告是否完整,關鍵財務指標計算是否準確,獲得的數據是否交叉驗證,客戶信用評級表是否合理,調查報告中的手相建議是否合理;電話核實借款人信息,確保貸款擔保人了解其擔保責任,聯合擔保貸款團隊成員是否了解其連帶責任。對不合格的業務退回信貸員,信貸員根據審查意見補充相應材料或拒絕放貸。
第三,貸後管理雖然是貸款過程中風險相對較低的環節,但也不容忽視。只有抓住這最後壹道防線不放松,才能真正抵禦貸款風險。貸後檢查是貸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貸後初檢、貸後常規檢查和貸後專項檢查。采用的主要手段有電話、面談、實地查看、查詢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檢測還款賬號等。在日常工作中,信貸人員應盡量關註客戶個人素質的預警信息、客戶信用狀況的預警信息、客戶家庭成員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客戶所在企業的管理層、關鍵技術人員和主要客戶發生變化的信號、工人工資是否能夠正常支付、客戶履約能力變化的信號以及其他影響客戶還款能力和意願的情況。壹旦發現逾期,應立即采取相應的催收措施,確保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