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2.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不知情的不承擔責任。對不知情,沒有做出真實意思表示的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因為網貸沒有擔保人,只有緊急聯系人。擔保人的責任就是幫別人的貸款做擔保,如果貸款人還不了這個錢,就會找妳來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不知情也沒有簽字應該不承擔擔保責任。
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擔保人肯定是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的,如果當貸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就承擔還款義務,但可以追償,另外,如果產生了擔保的信用問題時,肯定會有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