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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1069(熙寧二年),49歲的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進行變法。中央王朝設立了壹個制定新法律的機構,稱為“三司條例司”。第三司是中央財政機關,包括戶部、稅務部和鹽鐵部。在三司之上設立這樣壹個立法機構,表明王安石新法以財政管理為中心,貫徹地主階級“富民強兵”的政策。

新法的主要內容是:

1.農田水利法

1069,11年6月,《苛田條約》頒布,鼓勵各地開墾荒地,修建水利工程,修建堤防,擴大圩田和淤泥田,以促進農業生產。大規模的水利建設,靠的是政府借錢。在1070之後的六年中,全國修建了10700多項水利工程,修建了36萬多公頃的水澆地。各地還開發了大量的淤泥田。據王安石估計,京畿道沿線的淤田每年可增加糧食產量數百萬石。

2.平方場平均稅法

鑒於當時土地財產不實、賦稅不均的弊端,1072年8月頒布了《均田制條約》,規定每年9月由縣官丈量土地,以東西南北為壹方,並根據肥沃的土壤規定不同等級的稅額。由此,大量被官僚大地主掩蓋的土地財產被丈量出來,迫使權貴納稅,糾正了大地主“有產無稅”的不合理現象,為北宋增加了賦稅。

3.青苗法

在夏季和秋季成熟之前,地方政府將大米借給家庭,主要是借給農民和半農民,收獲後,他們將利率提高十分之二以歸還谷物或貨幣。這壹措施是為了防止有權有勢的人在農民青黃不接時索要數倍的高額利潤,導致大量農民流亡海外。正是因為《青苗法》堵住了官僚地主放高利貸的渠道,才遭到他們的猛烈抨擊和反對。

4.豁免法

免稅法意味著國家向人們支付服務費用,免稅資金由家庭收取,但農村四級以下的家庭不得收取。那些可以免除服務的政府家庭也應該支付壹半的配額,這就是所謂的服務費。對於將負擔轉嫁給農民的仆人法來說,這在當時是壹種進步的方法。

5.平均損失法

1069頒布了雙輸法,以糾正稅收中的弊端。平均損失的方法是政府派遣壹名航運特使負責東南六路的財政資源,統壹購買材料,並防止富商達嘉操縱它們,以盡壹切努力“使國家使用充足,人民財富稀缺”。這壹措施限制了大官僚和富商的私人利益,遭到他們的反對。攻擊雙輸法則是“商人貪小便宜”。

6.市場易法則

政府在京都汴京設立了電子商務辦公室,以100萬元作為營運資金,控制商業貿易,采購或銷售材料並調整價格。中小商人可以從Esay賒購商品,也可以借錢,年利率為2美分。後來,“石”從開封傳入各地,打擊了富商大戶的壟斷地位,使北宋政府得以從大商人手中攫取商業利益。

7.嘉寶定律

宋神宗、王安石在“強兵”工作中改革兵制,裁減50歲以上的老弱士兵,選拔兵員。裁減合並後,全國士兵人數降至80萬以下,減少了三分之壹,“不僅克敵制勝,還節省了開支。”在軍事制度的改革中,北宋政府還在各地區設置將領來執教軍隊。嘉寶法律規定,鄉鎮的65,438+00戶家庭組成壹個安全系統,50戶家庭為壹個安全系統,10個安全系統為壹個安全系統,由房東擔任安全主管、安全主管和所有安全保障。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客戶,應選擇壹個人作為保丁,並在農閑時進行軍事訓練。寶鼎平時負責巡邏和放哨。如遇“賊”,便報包頭領追捕。如果鮑發現“劫匪”而沒有報案,同壹保險公司將受到處罰。嘉寶法律的目的是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防止農民反抗,這是顯而易見的。

以上就是王安石新法的主要內容。它在壹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打擊了大官僚、大貴族和大商人對人民的瘋狂掠奪,重新調整了地主階級內部的財力,力求“虧多補少”和“不用給錢就能使人民使用國家”。正是因為限制了大官僚和大貴族的經濟特權,新法遭到了保守勢力的猛烈反擊和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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