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暫行辦法
第壹條抵押貸款的對象。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註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其自有外匯(包括從境外借入外匯)作抵押,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第二條抵押貸款的用途。可以用於流動資金,也可以用於納入計劃的國家資產投資。第三條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期限。抵押貸款分短期和中長期兩種。短期抵押貸款的期限分三個月、六個月、壹年。中長期抵押貸款為壹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第四條抵押的種類。用於抵押的外匯,目前限於美元、日元、港元、聯邦德國馬克和英鎊五種。第五條抵押貸款業務除經濟特區外,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托中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抵押貸款的申請。申請抵押單位應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申報外匯、資金來源和數額,經核準後到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受托行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填寫借款申請書。第七條抵押貸款的發放。抵押單位提出的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應與受托行簽定《借款合同》。第八條抵押貸款的收回。貸款未到期,抵押單位不能提前歸還。貸款到期後,抵押單位應歸還原數額人民幣貸款,受托銀行退回原數額抵押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到期不能歸還人民幣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凡以境外借入外匯做抵押的,仍由抵押單位對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履行償還外債本息的義務。第九條人民幣貸款數額的計算。銀行對抵押單位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品按抵押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價(買入價)所計算的數額。第十條銀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與抵押單位付的抵押外匯,相互不計利息。第十壹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中國人民銀行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暫行辦法
第壹條抵押貸款的對象。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以其自有外匯(包括境外借入外匯)作抵押,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第二條抵押貸款的用途。按照外匯來源的性質,抵押貸款可以用於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納入國家或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三條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期限。抵押貸款分為短期和中長期兩種。短期抵押貸款,期限為3個月、6個月、1年;中長期抵押貸款為1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5年。第四條抵押的種類。用於抵押的外匯必須是現匯,目前限於美元、日元、港、西德馬克和英鎊5種。第五條抵押貸款除經濟特區外,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托中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的人民幣資金,由人民銀行提供。收回的人民幣資金要如數交回人民銀行。此項資金歸人民銀行總行統壹管理。第六條抵押貸款的申請和審查。抵押單位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行地分局申報資金的來源、數額,經核準後方可向人民銀行指定的委托行辦理貸款手續。如系借入的外匯,應提交原借款合同和本息償還計劃。經受托行審查合乎貸款條件後,對超過受托權限的,應送人民銀行審查。第七條抵押貸款的審批。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下簡稱省、區、市分行),應編報年底抵押人民幣貸款計劃,並在總行下達的人民幣貸款額度內掌握審批貸款。審批時,外匯管理分局與人民銀行協調配套。對,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可給受托授予壹定的批準權限。第八條抵押貸款的發放。抵押貸款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借款單位應與銀行簽定借款合同(附格式)、壹式三份,壹份由經辦銀行憑以辦理發放貸款手續;壹份交外匯管理分局,辦理抵押物登記;壹份留企業存查。
委托辦理貸款的手續費,按人民銀行總行統壹規定計付。第九條抵押貸款的收回。抵押貸款到期後,借款單位要歸還原數額人民幣,人民銀行退回原數額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借款單位不得提前歸還抵押貸款。到期不能歸還銀行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凡以借入外匯作抵押的,仍由借款單位對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履行償還外債的本息義務。第十條人民幣貸款數額的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品按抵押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價(買入價)所計算的數額。第十壹條抵押貸款的利息。人民幣貸款與用作抵押的外匯,互不計息。第十二條抵押外匯的管理。抵押的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管理。各地抵押的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在當地的中國銀行設立存儲專戶。專戶存儲的抵押外匯利息,經人民銀行簽證後,由當地中國銀行統壹上劃中國銀行總行,存入人民銀行外匯存款專戶。各級人民銀行收到當地中國銀行的利息通知單後,統壹寄中國人民總行會計司營業處。第十三條人民幣資金的撥付和劃繳。人民銀行按照存款實際發放數給受托行撥付人民幣資金。受托行收回的人民幣資金,最遲於次日如數劃繳人民銀行。第十四條統計。增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項目,將“0234”、“0329”科目核算的數字,歸屬在這個項目,上報代號用“94”。抵押的外匯由各地外匯管理分局分別按“抵押外匯收入”和“歸還抵押外匯支出”兩個項目統計匯總上報。第十五條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第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人民銀行總行。第十七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能否用做現金抵押向銀行貸款?
不可以,抵押貸款是指用有價證券或抵押物來進行抵押擔保從而獲取銀行貸款的壹種貸款方式,現金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把現金轉化成有價證券,如存單、國債、或存單等等
中行外匯留學貸款擔保如何辦理?
外匯留學貸款擔保:
1、抵押方式:外匯留學貸款可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住宅及商業用房(商業用房包含商鋪)。暫不接受辦公用房、標準廠房、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抵押物。以抵押擔保申請外匯留學貸款,經辦行應與押品所有權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1)以住宅或商鋪作為抵押物的,抵押率參照中國銀行現行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業務相關規定執行,詳詢當地中行網點;
(2)以商業用房進行抵押的,經辦行可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經辦行應為保險的第壹受益人。保險條款不得損害經辦行的權益,保險所需壹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貸款未清償期間,保險單正本應交由經辦行執管。
2、質押方式:外匯留學貸款可接受的質押物為中國銀行系統開具的本存單,暫不接受其他質押。
(1)以質押擔保申請外匯留學貸款,經辦行應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2)以存單作為質押物的,質押率參照現行中國銀行現行個人存單業務相關規定執行,詳詢當地中行網點。
3、第三方保證方式對於貸款期限在三年以內,貸款金額低於人民幣三十萬元(含)的等值,可接受自然人保證。
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並擁有當地房產,能提供固定和詳細的聯系地址;
(3)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4)保證人必須具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主要指在金融、能源、郵電、交通等部門工作五年以上的正式員工;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待遇與公務員基本壹致的全額事業單位人員,行政級別副處級及以上;中央部屬及211工程高校副教授及以上;三甲醫院副主任醫師及以上;經辦行根據保證人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核定擔保金額,詳詢當地中行網點;
(5)對攻讀博士學位的借款人,不適用自然人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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