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2、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3、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管理中心針對農業戶口的退伍軍人和農民工,可以免費參加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還可以為返鄉農民工提供小額擔保貸款;2006年以後退伍回來的(農村或者城鎮)軍人自主創業,政府給以資金扶持。必須要有退伍證,除了餐飲、娛樂和休閑,高汙染、高能耗、高危險行業外,其他行的都可以申請資金扶持。
4、持有關復員轉業的證件到當地人武部或民政局申請創業貸款和自謀職業創業免稅優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六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壹)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按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壹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三)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四)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五)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