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與貸款人協商並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部分已按月償還)提前歸還銀行。實際退款應該分為兩部分,但實際上,這種還款方式是理論上的做法,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因為購房者購買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如果買方收到錢後不將錢還給銀行,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拍賣或出售已設定抵押的買方購買的房屋。但此時房子是返還給開發商的,而處置房子會損害開發商的利益。因此,開發商只能將可退還的購房款分為兩部分,其中屬於購房者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購房者,屬於從銀行貸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銀行,並視為購房者已提前向銀行償還了這筆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銀行表示:“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後,抵押或質押物歸還給抵押人或投資人,貸款合同終止。”從而收到還款並終止貸款合同。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並存,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借款合同終止後,抵押權隨之消滅,當事人應當辦理註銷抵押登記的相關手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通過訴訟解決此類房屋買賣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通常會追加銀行作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將與銀行抵押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銀行可以提出獨立索賠。退房時壹般可以解除保險。在抵押貸款買房時,買家壹般需要為所購房屋辦理保險,保險的受益人是貸款銀行。賣房合同的終止必然涉及保險問題。由於保險法律關系是除房屋買賣關系和借貸關系之外的另壹種獨立的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問題具有其自身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換句話說,如果買方簽署的保險合同中不包含“不退保”字樣,則買方可以在取消購買合同的同時取消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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