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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水利工程什麽的改革完善水價水費形成機制和水利工程長效運營機制

壹、推進水利工程水價改革的重要性

受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和復雜地形地貌的影響,我省水資源開發利用難度大,加之經濟欠發達,水利工程建設資金投入不足,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水利工程管養困難,工程性缺水問題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頸。水價是調節水供求關系、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最核心的經濟杠桿。積極推進水價改革,發揮價格杠桿在水資源優化配置和水需求調節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確保水資源健康可持續利用,對推動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思路

(壹)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雲發〔2011〕7號文件要求,堅持政府作用和市場機制兩手協同發力,從適當提高水利工程水價、加強需求分類管理、拓寬資金渠道和推動結構調整等方面入手,以促進節水增效為目標、以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動力,因地制宜、綜合施策,著力深化水價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標

通過加快推動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於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進水資源健康可持續利用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和水價體系。合理核算供水成本,探索實行分類用水價格政策。逐步建立實施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制定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水利建設價格政策。

(三)改革原則

壹是調整水價水平與理順水價結構相結合,科學合理安排各類水價比價關系,發揮價格機制對用水需求的調節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二是促進水價改革與水利事業建設相結合,統籌考慮供用水各方利益關系,科學合理核定用水價格,建立和培育水資源開發利用市場,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加強供水設施建設,促進節水工程建設和技術推廣。

三是統壹政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按照改革目標、責任與權利統壹,水利工程水價改革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四是水價改革與供水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強化供水成本約束,發揮價格杠桿在水資源優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積極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

(壹)建立合理水價形成機制。將非農業用水價格盡快調整到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綜合考慮節約用水和農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費計收機制的基礎上,合理調整農業用水價格,逐步達到保本水平。通過水利工程調用的城市環境用水及其他生態用水價格,按照不高於水利工程供非農業用水價格合理核定。

(二)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認真測算農業供水成本,並綜合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價格。大中型灌區骨幹工程農業供水價格至少達到補償運行維護費用水平,力爭達到保本水平;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業供水價格達到保本水平,有條件的地區達到補償成本適當盈利水平。試點地區要按照發改價格〔2014〕2271號文件要求做好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各州、市有關部門務必於本意見印發3個月內,制定有關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方案或意見,經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分類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結合用水戶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運行的因素,對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農業用水按照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和其他用途分類,在終端用水環節逐步實行分類定價。非農業用水主要包括工業、自來水廠、水力發電和其他用水,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照供水凈資產計提利潤,利潤率按照國內商業銀行5年期貸款利率加2—3個百分點確定。結合灌溉或其他興利目的的水力發電用水價格,按照電網銷售電價的0.8%核定;僅用於發電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電網銷售電價的1.6%—2.4%核定。水力發電用水價格實行逐級遞減的定價原則。

在特殊情況下動用水利工程死庫容的供水價格,按照正常供水價格的3倍核定。

(四)探索實施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在明確用水總量封頂的前提下,農業用水參照《灌溉用水定額編制導則》(GB/T29404—2012),區分不同作物和養殖產品,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定額;非農業用水按照產品用水定額標準或用水計劃,充分考慮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技術推廣應用情況,對超定額(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超定額(計劃)用水10%(含)以內的部分加價20%;10%—30%(含)的部分加價50%;30%—50%(含)的部分加價100%;50%以上的部分加價200%。

(五)完善地下水價格政策。地下水取水必須按照《雲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規定執行,並嚴格控制,逐步減少地下水開發。按照規定獲得地下水取水許可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城鄉公***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地下冷水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不得低於城市供水價格的10倍;城鄉公***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外,地下冷水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不得低於每立方米2元。開采使用地下熱水的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不得低於城市供水價格的20倍,並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有關稅費。

合理制定農業生產用地下水用水限額,對超限額的農業生產用地下水,按照不低於每立方米0.5元征收水資源費。在此基礎上,由各州、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當地地下水水資源費分類征收標準,報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並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備案。

對2015年底前按照規定獲得地下熱水開采許可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要在2020年底前調整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分年度水資源費標準調整方案,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備案。

(六)創新水價定價機制。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分級管理。省屬和跨州、市水利工程及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水利工程水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州、市屬和跨縣、市、區水利工程水價由州、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縣、市、區屬水利工程水價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大中型灌區骨幹工程實行政府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及社會資本投資的工程實行政府指導價,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協商方式確定。對社會資本投資的水庫,可采取“壹庫壹策”的方式制定價格。

(七)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水利建設。發揮價格導向作用,引導和支持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對利用貸款、債券建設和政府鼓勵發展的民辦民營水利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並獲得合理利潤確定。確保企業投資部分,稅後資本金內部收益率高於當期發行的5年期儲蓄式國債利率1—2個百分點。

(八)建立節水獎勵基金。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運行的基礎上,探索利用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收入、地下水提價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農業供水利潤、財政安排的維修養護補助資金、水權轉讓收入、社會捐贈等資金渠道建立節水獎勵基金,對采取節水措施、調整生產模式促進農業節水成果顯著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用水戶給予獎補。

四、加強對水價改革工作的領導

(壹)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水價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實施難度大,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水價改革的領導,積極穩妥地分步推進。要充分考慮用水戶的實際承受能力,統籌考慮與其他價格改革的銜接,準確把握水價改革的力度和時機,防止集中出臺調價項目,保證水價改革順利實施。

(二)深化水管體制改革,嚴格約束成本。按照國家關於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體制改革的要求,創新體制和機制,建立多樣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全方位、多角度嚴格控制供水成本,確保水費收入主要用於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加強水費支出管理,防止水價不合理上漲,為全面推進水利工程水價改革創造條件。

(三)加強對水價制定與執行的監管。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切實可行的水價改革方案,完善水價改革配套措施。加強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合理分攤投資成本,嚴格審核定員標準和營業、管理費用,建立健全成本公開制度。加強對水價制定與執行的指導和跟蹤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確保水價制定科學合理、執行到位。

法律依據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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