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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銀行會有哪些償債風險?

壹、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銀行會有哪些償債風險?

許多銀行認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在自己的手裏,應該不會出現什麽風險,所以,在貸前調查、貸後管理等想,進而導致對於潛在風險的防範時機怡使用者在土地的處分權方面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得的土地使用權。由於歷史原因,公司、企業所使用的土地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普遍存在,在信貸業務實踐中銀行選擇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的現象也比較常見。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因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處分權方面也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銀行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業務時應註意規避因劃撥土地使用權處分、土地抵押價值減少或滅失而形成的風險。二、要充分關註主體資格、法成的風險。根據《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是可以設定抵押的。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壹)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須有國有土地其他附著物合法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銀行在選擇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規定,避免因主體資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違法而形成的風險。使用過程中的壹些“不可抗拒”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除了上述三種情況之外,還須註意如下三種情況所造成的風險。壹是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因遷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於這種“無償收回押權是不能對抗的,由此會造成抵押權消滅。二是因城需要,轉移土地使用權的。依照法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由於這種“無償收回權”也是法定的,設定的抵押權隨著土地使用權的無償收回而終歸消滅。三是因抵押擔保的債權到期實現抵押權時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有什麽風險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風險:

1、選擇貸款抵押類型風險。

2、選擇抵押期限的風險。

3、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的主體適格性風險。

4、土地使用權價值變化風險。

5、抵押物瑕疵。

6、登記不規範風險。

7、抵押權實現時有限的還款和債務清償能力。

8、授信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三、已經抵押給銀行的廠房能否作為資產入股?

廠房抵押給銀行,在銀行貸款沒有到期前,抵押人依然對廠房具有占有和使用權,銀行只是得到了廠房的抵押權。只要借款人能夠按時還本付息,並不影響借款人對廠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借款人沒有歸還貸款,銀行肯定會依法行使抵押權,要求查封扣押和拍賣廠房。因此如果妳準備向該廠出資,首先應充分調查了解該企業是否經營周轉正常,並有足夠的償債能力。其次,借款人的資信如何,有沒有不良記錄,社會口碑好不好?最近民間借貸盛行,借款人融資能力如何,是否從民間四處高息籌資?如果是這樣的企業,則壹定要慎重,最好不要進入。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銀行會有哪些償債風險?

許多銀行認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在自己的手裏,應該不會出現什麽風險,所以,在貸前調查、貸後管理等相關重要環節便會出現懈怠思想,進而導致對於潛在風險的防範時機怡誤。壹、要充分考慮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處分權方面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於歷史原因,公司、企業所使用的土地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情況普遍存在,在信貸業務實踐中銀行選擇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的現象也比較常見。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因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處分權方面也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銀行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業務時應註意規避因劃撥土地使用權處分、土地抵押價值減少或滅失而形成的風險。二、要充分關註主體資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違法而形成的風險。根據《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符合壹定條件的,是可以設定抵押的。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壹)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須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銀行在選擇劃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時應首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避免因主體資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違法而形成的風險。三、要充分關註土地使用權的使用過程中的壹些“不可抗拒”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除了上述三種情況之外,還須註意如下三種情況所造成的風險。壹是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於這種“無償收回權”是法律賦予的,抵押權是不能對抗的,由此會造成抵押權消滅。二是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需要,轉移土地使用權的。依照法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對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由於這種“無償收回權”也是法定的,設定的抵押權隨著土地使用權的無償收回而終歸消滅。三是因抵押擔保的債權到期實現抵押權時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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