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社會主義特征的土地使用特征也指土地使用權的分配。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以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壹規定是迄今為止立法層面對土地使用權劃撥概念最權威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