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試點地區規定,在試點地區農業主管部門或試點地區政府授權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辦理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登記。壹般需要用到的材料有:(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基本資料;
(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農經局確認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流轉租金繳納證明;
(5)抵押物所在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
(6)抵押人對地上定著物壹並抵押及同意處理抵押物的承諾;
(7)抵押物***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
(8)從事水面養殖經營的須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批準文件或證書;
(9)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受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對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權屬進行審核、公示。
3.登記無異議的按合同規定的時限下發貸款。
4.抵押人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