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統還什麽意思
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稅。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增值稅。
統貸統還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統貸統還”制度概述收費公路是國家為發展我國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所采取的壹項重大政策。已經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統借統還業務是不是必須和銀行簽訂統借統還借款合同才符合規定
為規範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管理,支持環境汙染治理項目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貸款項目綜合還貸能力,防範信貸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壹、貸款項目的範圍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是指由壹個借款人對壹個地區或幾個地區的多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壹向開發銀行提出借款申請,簽訂統借統還借款合同,負責項目實施並統壹償還貸款。開發銀行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的範圍包括:(壹)國家“九五”期間重點治理流域和地區具有綜合還貸能力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二)環境治理示範工程。重點支持技術力量雄厚、效益好的企業,治理技術成熟可靠、具有推廣價值的示範工程。(三)統借統還貸款借款人(以下稱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開發銀行支持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二、借款人的選擇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出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的企業法人,如建設投資公司等。(二)經濟實力雄厚、資產負債率壹般應低於60%,財務狀況良好並且近3年連續盈利。(三)企業信譽良好,銀行評估的資信等級為優良。(四)法定代表人有較強的管理、協調能力。三、還款資金來源(壹)建設項目自身的收益和項目執行法人的綜合收益。(二)借款人的綜合收益。(三)各級政府安排的用於償還項目貸款的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四、貸款擔保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的擔保可采取以下方式:(壹)借款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二)省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出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企業提供的財產抵押擔保(如賓館、寫字樓等);省政府有權處分的財產也可提供抵押擔保。以上幾種擔保方式壹般應合並使用。五、地方政府的責任工業點源治理項目貸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須承諾並切實履行以下責任,並與開發銀行簽訂有關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貸款回收措施的協議書。(壹)責成有關各級政府層層負責,采取有效措施協調和解決項目建設期間和還款期間出現的問題。(二)對所推薦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把關。(三)對建設項目提供優惠政策。(四)出臺相應的收費政策。(五)指定計劃部門對項目建設條件和履行承諾條件嚴格監督,符合條件的方可安排計劃。(六)落實安排償還項目貸款的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承諾在貸款履行期間保持其政策的連續性,不得因政府領導更替而中止協議執行。(七)落實安排償還貸款的有關項目收費資金和有關建設資金。(八)協助開發銀行實行收貸掛鉤,在申請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統借統還貸款的同時,采取措施解決該區域內開發銀行其他貸款逾期本息問題。六、項目受理與評審原則(壹)統借統還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由各省計委推薦,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借款申請必須明確保證貸款專款專用,不加收任何費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諾分別與各級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簽訂財政支持和借款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層層落實責任,切實保證按時償還開發銀行貸款本息。(二)項目貸款申請的受理按開發銀行有關規定辦理。(三)統借統還貸款評審采取總體評審和單個項目逐壹審查相結合的方式。總體評審的重點是借款人資格、資產負債及財務經營狀況、項目資本金和其他配套資金的來源及落實情況、還貸資金來源及可靠程度、貸款風險度的預測和擔保方式等;逐個項目審查的重點是市場與風險預測、項目總投資、項目財務效益等。評審報告采用總報告形式,必要時提供附件和分報告。(四)開發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總額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50%。(五)借款期限,小型項目壹般不超過7年,大中型項目壹般不超過10年。七、貸款管理(壹)統借統還貸款統壹由借款人向開發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簽訂借款合同;開發銀行應對借款人和項目執行法人進行監督和管理。(二)借款人與開發銀行簽訂統借統還借款合同後,應與各項目所在地政府和項目執行法人分別簽訂項目執行協議和借款資金使用合同,明確有關各方在貸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實等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該協議(包括資金使用合同)報開發銀行審核同意後,作為執行借款合同的依據。對借款人與項目所在地政府簽訂的項目執行協議,開發銀行重點審查:地方政府協助統借統還貸款項目管理、資金回收和具體政策落實情況;地方政府承諾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實地落實,能否保障貸款安全回收。對借款人與項目執行法人簽訂的借款資金使用合同,開發銀行重點審查:借款人是否將貸款用於統借統還的項目,有無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費用;采取的還款措施能否使貸款安全回收。(三)在統借統還貸款的年度計劃內,借款人可以適當調劑使用各項目之間的借款資金,但需經省級計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並報開發銀行審核同意,以確保貸款不被挪作他用。八、其他(壹)開發銀行定期對工業點源治理項目借款人和地區進行信用評價。(二)開發銀行對貸款的工業點源治理項目的上市融資和股權轉讓具有優先代理權。(三)本規定由法律事務局負責解釋。(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