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編造介紹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這種情況近年來屢有發生。僅上海壹地,壹年就發生了數十起投資詐騙案。犯罪分子通常偽造外國財團的巨額資金或“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以優惠條件存入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費用。此外,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收益良好的投資項目,騙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第二,使用虛假文件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需要的文件,如擔保函、存款證明等。比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出具虛假的存款證明,從另壹家銀行貸款數百萬元。
第三,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為了支持生產,鼓勵出口,增加有限資金的價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壹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產出率良好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出口供貨合同,用虛假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貸款數百萬元,並攜款潛逃。
四是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抵押物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裏的物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可以隨時贖回的汽車、貨幣、票據等動產擁有所有權的壹切文件。如罪犯張某利用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的房產證作抵押,騙取銀行貸款100余萬元。
第五,以其他方法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的,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或者印章騙取貸款的;以假幣作抵押騙取貸款;先借款再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這壹規定的精神是,無論行為人用什麽方法騙取貸款,都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用虛假材料申報貸款,即把自己無權占有的貸款挪為己用,是違法行為,應依法作為經濟刑事案件處理。但壹般來說,很多銀行不這麽做。壹方面,貸款審批時,很多人層層把關,涉及面廣。首先被調查的是客戶經理,其次是貸管和行長。所以對於壹般通過審批的虛假材料,基本都是貸後發現,基本都是每個月多關註,多催還款。只要還錢,不關註貸款水平,就錯了。
最壞的情況是,客戶恰好處於危機中,沒有還款能力,所以很被動,打電話回家催款,寫報告,走訴訟程序,經歷了很多痛苦的催收和自我檢討。最後把客戶告上法庭的時間可能以年計算。這時候被危機拖累的客戶也崩潰了,跑路的也跑了。
是走刑事程序還是民事程序要視情況而定。犯罪行為比民事行為有威懾作用,但範圍廣,程序和材料復雜,實施難度大,尤其是在客戶已經跑路的情況下。如果去犯罪行為,可以拖兩三年。在這兩三年裏,這筆貸款在銀行的問責足以讓妳精疲力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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