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提出,土儲計劃涉及三年滾動計劃、年度計劃報批、儲備土地管理。其中,三年滾動計劃指,天津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收儲的土地資源,做出統籌安排;年度計劃報批,即按照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級次,建立市、區兩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批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完成本轄區內下壹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管理,即已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範圍內的土地儲備項目應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地上(下)建築物,禁止戶籍遷入和轉移登記等。
項目實施方面,重點涉及編制方案、方案報批、簽訂合同、前期開發、土地管護、臨時利用等。其中,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按項目實施管理,市級土地儲備項目的實施單位可以直接委托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資金管理方面,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並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值得註意的是,各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或者以儲備土地作為抵押品融資。
入庫儲備方面,由天津市土地儲備機構統壹建立本市儲備土地庫,在入庫儲備範圍、入庫標準、辦理手續上做出了明確規定。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監督管理方面,土地儲備機構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及時報送定期報告,並建立土地儲備年度考核機制。《辦法》指出,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監管和定期考核,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
此外,對違反《辦法》、違法違規開展土地儲備融資的行為,按照《預算法》等法津規定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