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租房提取存在未辦結業務解決方法:
1、須滿足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2、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時,需在有實際租房行為發生的前提下進行。
3、聯網查詢結果確定是無房的,當時即可辦理提取業務。
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如下:
1、自住住房公積金的領取情形如下:
(1)購買;
(2)建造;
(3)翻建;
(4)大修自住住房的;
2、員工已經在單位辦理了離休和退休的;
3、員工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用人的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員工決定出境定居的;
5、員工需要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員工的租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員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