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
(1)高校畢業生本人提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學校簽訂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後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還款計劃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他們有資格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補償,他們不需要自己償還銀行。
(三)高等學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的規定,審查申請資格;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於“二級崗位”畢業生,高校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進行審核,最遲於65438+當年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1個月內,將獲得學費資助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相關高校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並將相關批準文件報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助項目納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將及時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補償資金。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補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資金撥付到高校。高校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資金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歸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補償額度
根據《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暫行辦法》
第七條每名高校畢業生每學年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不足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給予補償。
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學費或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在6000元以上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數額給予補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的補償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年限分別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國家對在中西部地區基層單位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並符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采取年度補償的方式。學生畢業後,每年補償學費總額的1/3或國家助學貸款,分三年補償完畢。
以上內容參考:教育部-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