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從2011秋季學期開始,國家對在校期間被征集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學生給予補償,對退役後復學的原高等學校學生給予補助。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包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經批準設置和實施高等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的全日制公辦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本辦法中,高等學校學生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職高專)、研究生、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和成人高校(高職高專)招生的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在校期間已享受免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托生、國防生及其他不屬於義務兵役制、參軍入伍的大學生不在此列。
第五條批準入伍並於次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能夠完成學業並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應屆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辦法》和國家助學貸款辦理;暫時無法完成學業且不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本辦法學生學費補償辦法和國家助學貸款辦理。其資格由學生所在的大學決定。第六條每名大學生入伍前壹學年的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金額,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計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大學生入伍前在校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或者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數額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大學生入伍前在校期間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不足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兩者較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賠償。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大學生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應征入伍的大學生退役復學後,可按規定申請學費資助。
國家對申請學費補助的退役大學生給予學費補助,每學年學費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學年學費高於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數額給予補助;每學年學費不足6000元的,按實際學費資助。
第八條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的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學費資助年限,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年標準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規定的受教育年限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年限;退役後應完成的學業年限,即為學費資助年限。
在專科或研究生院系統就讀,並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入伍的學生,按實際學習時間給予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學習時間為基數發放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其以前的大學學習時間或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中等職業院校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年限按在高等職業院校實際學習時間計算。休學後學費補助期限為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剩余期限。復學後繼續深造不在資助範圍內。
第九條國家按照上述原則和數額,對符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條件、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生,給予壹次性補償或者補償。學生退役後學費給予補助,實行壹次性申請、壹次性審批,資金壹次性撥付到學校。第十條大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按下列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
(1)每年6月65438+10月65438+5月前,申請入學的大學生應登錄大學生網上預招生系統,填寫相關信息,下載打印《應征入伍大學生學費補償申請表》並提交至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校期間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大學生,還需向學校提供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壹次性還款貸款計劃,其中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校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大學生,還需向學校提供本人簽署的壹次性還款貸款計劃,其中應註明補償資金由學校直接償還或由學校通過貸款辦理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償還。
(二)每年6月31、1日前,高校對確定為預征對象的學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核,並在《應征入伍高校學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3)每年65438+2月31前,大學生按照有關規定到學院所在縣(市、區)參加征兵政審,經批準入伍的,由學院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向其出具《入伍通知書》,並在《國家助學貸款大學生入伍學費補償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四)次年6月5438+10月05日前,由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將《高校應征學生學費補償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交至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分別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本地高校應征學生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六)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報送的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應征入伍大學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政策的最終名單和具體金額。
第十壹條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在校大學生,退役後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學費資助:
(壹)每年退役返校的原高校學生,向學校申報後,向學校申請學費資助,填寫並提交《高等學校歸國留學生學費資助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明》復印件。
(2)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會同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對學生報考資格進行認定。確認後,按照隸屬關系,將《高等學校歸國留學生學費資助申請表》復印件和《退出現役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退役學生材料經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後,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報送的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退役學生學費資助最終名單和具體金額。第十二條高校學生和退役學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學費資助:
(壹)中央高校招收入伍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退役學生學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由中央高校撥付;地方高校招收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退役學生學費資助,由中央財政下達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撥付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向地方高校撥付資金。
(2)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應在收到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補償學生學費。
對已在高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按照還款計劃,學校在收到補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並將銀行出具的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的票據發送給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剩余補償資金匯入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入學前已在學生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根據學生簽訂的還款計劃,學校在收到補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直接向銀行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或由學校將補償資金匯入該縣(市、 區)學生戶籍所在地,由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領取補償資金。 學校或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銀行出具的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的賬單發送給學生本人或其家長。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的,還應當向學生就讀高校寄送賬單復印件。剩余補償資金匯入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征學生應當按照還款計劃繼續向經辦銀行償還剩余的國家助學貸款。
(三)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收到退役學生學費補助資金後,分年度直接用於支付學生本人學費,並按年度將支付學費開具的票據交給學生本人。第十三條因思想原因退出、故意隱瞞病史或犯罪等原因退出的原大學生。,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格。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收到退兵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部隊退回的學生姓名、所在高校及退兵原因逐級上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並按學生原高校隸屬關系分別通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高校。
被部隊退回且已取消補償、賠償資格的原在校大學生,如將學生退回原戶籍所在地,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留學回國人員回原高校的,其已補償的學費或已補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原高校會同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招辦收回。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在收回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匯總並逐級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的資金應當作為下壹年度學費補償或者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
第十四條因思想原因退學、故意隱瞞病史或犯罪的原大學生,不具備申請學費資助的資格。
第十五條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原大學生,因部隊裁減員額、國家建設需要、因戰負傷致殘、因病不適應繼續在部隊服役、因家庭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的,仍可享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申請學費資助。因其他原因非正常退養的原大學生是否具有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申請學費資助資格,由學校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審核高校錄取學生的招生資格、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情況,以及退役復學後的學費資助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地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學費補助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七條經有關部門批準按學分制收費的高等學校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學生的學費補償或學費補助總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確定的年度補償或補助標準乘以相應的學制計算。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在部隊服義務兵役的原大學生,退役後可申請學費資助。對其入伍前已繳納的學費或已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不予補償或賠償。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和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