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的證據收集:
1、保留借款合同、轉賬記錄、通話錄音等
說到底,“套路貸”是壹種集欺詐、勒索等不法手段於壹身的犯罪行為,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終還是會回歸到索要“虛高借款”上來。通過保留借款合同,收集銀行轉賬記錄,通話錄音記錄等,合理說明“虛高借款”數額來源。
2、保留保證金、利息等不合理收費證明
“套路貸”團夥在“套路”過程中的趨利行為往往給他們留下致命漏洞,盡量避免現金交付等無痕方式讓他們非法獲利。
3、保留不予貸款的通話錄音記錄
被害人往往會被“套路貸”團夥以違約為由拒絕放貸,並通過所謂“平賬”方式重演套路,以達到“虛高借款”數額的“滾雪球”效應,通過保留通話記錄,可以還原“套路”詳情。
4、保留通過虛假訴訟得來的起訴書
“套路貸”團夥是壹群“知識型”犯罪團夥,他們普遍知法犯法,面對頑強抵抗的被害人往往會以法院起訴、查封房產相威脅,此時“套路貸”團夥通過虛假訴訟得來的起訴書正好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的最好證明。
5、保留暴力“催收”的視頻、錄音等證據
為達到索要“虛高借款”的目的,有時“套路貸”團夥會不惜“鋌而走險”,暴力“催收”,此時保留相關的視頻,錄音,圖像等證據,可為以後定罪量刑提供重要參考。
欠款被起訴收到法院傳票應馬上還錢。如果不還,人民法院可能會作出責令債務人還錢的判決,當事人不履行的,可能會被強制執行。壹般法院在沒有辦法執行的情況下,會裁定執行中止,也就是先不執行。等對方發現有能力償還的時候,可以再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