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中如何約定?
壹般來說,房貸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不同情況處理不同。法院在審理購房合同糾紛時,壹般會優先考慮購房合同中的約定。
很多房地產項目都是由開發商統壹指定辦理貸款,購房者在合同中盡量明確違約後的責任劃分。比如,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時,要求在合同中註明“因申請銀行貸款少於預期金額導致購房失敗,或者銀行拒絕貸款的,可以免責,已交的錢可以退回。”
以上案例,未履行的是剩余貸款,已履行的是首付。所以可能的結果無非就是:購房者補足剩余貸款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違約方賠償損失。至於誰違約了?責任的界定要看是誰導致貸款沒批下來。
二、銀行因為購房者原因拒絕貸款怎麽辦?
如果是因為購房者自身原因,比如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者購房者缺乏還款能力,銀行認為購房者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發放貸款,導致貸款合同無法簽訂。如果買受人要求撤銷已簽訂的購房合同,法院壹般不予支持。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購房者應該與開發商重新協商付款,或者直接向開發商支付房款。如果不能支付房款,開發商可以根據合同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3.因為開發商的原因銀行拒絕貸款怎麽辦?
如果是按揭貸款,由於開發商的原因未能簽訂合同。比如開發商手續不全或者銀行認為開發商缺乏保障等等,讓購房者因為無法辦理房貸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那麽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以及相應的利息等等。
第四,如何處理非買賣雙方的責任?
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使得購房者應該拿到的貸款無法實現,那麽購房者就應該和開發商協商。當然,如果協商不成,合同中也沒有約定,那麽買家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來交首付。訴訟期間,買受人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確實沒有能力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