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監理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保密、督查、信訪、宣傳、政務公開、綜合協調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起草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重要文稿;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事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和目標考核;牽頭協調黨務、工青婦、計生、雙擁、扶貧、爭取工作。
(2)社會保險科(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科、財務科)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地方配套措施、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和待遇支付;貫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區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起草地區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
擬定全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地方性配套措施、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全區殘疾人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安裝輔助器具機構的資質標準以及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並組織實施;監督員工病、傷、產停工期間津貼標準的執行情況;制定全區補充醫療和工傷保險辦法和管理辦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全區失業保險地方配套辦法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系統,預防和控制大規模失業。
組織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區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監管制度、運營模式和資質標準,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監督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維護基金安全,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全球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牽頭信息規劃和綜合統計管理,發布統計數據。
(3)工資和福利科
貫徹和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退休等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工資計劃,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補貼的核定;承辦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指導和監督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制定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並公布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和最低工資標準;監督企業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和勞動保護規定;負責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組織轄區內的工傷認定;承擔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管理部門)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和考試錄用工作;根據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制定全區事業單位人員調配辦法;承擔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和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事業單位年度考核;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鑒證。
制定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和職稱制度改革;承擔科技專家的推薦、選拔、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的綜合管理;負責博士後研究中心的申報和管理。
(5)就業促進科(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定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指導和監督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平臺建設。
制定全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和規範全區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特殊群體年度就業、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措施;承擔區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計劃;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措施;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制定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則,承擔本地區以職業技能教育為主的培訓機構的審批;職業技能鑒定和等級評定的綜合管理。
(6)勞動監察和調解仲裁科(農民工工作科)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地方性配套措施;組織開展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詢;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依法行政。
擬訂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指導全區勞動監察工作;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受理投訴、查處和督辦全區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處置影響較大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制定本地區農民工工作的配套措施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信息化建設;負責信訪穩定、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制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全區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綜合管理仲裁員、調解員,組織仲裁審判;依法指導和組織處理全區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民政部門(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公務員法,承擔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和日常登記工作;指導公務員的任免與晉升、交流與回避、辭職與辭退;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管理工作;引導公務員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承擔公務員信息的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調配工作:承擔面試考官的管理工作;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全區及管理單位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和管理;綜合管理全區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負責公務員的培訓;公務員處分、申訴、控告的綜合治理;實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監督公務員。
落實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全區轉業軍官接收工作,制定轉業軍官年度分配計劃並協調實施;承擔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中央、省、市有關解決困難、穩定部分企業軍轉幹部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